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1。在罗马法中,遗嘱执行人原则上是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才通过死后任命的方式委托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人只是遗嘱人的中间人或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是现代民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关系到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遗嘱执行人

2。国外立法有两种观点:一是固有理论据信,遗嘱执行人根据其固有权利执行遗嘱。例如,《瑞士民法典》第518条规定:

(1)遗嘱执行人和官方管理人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除非被继承人另有指示,本限制不适用。

(2)遗嘱执行人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愿,作为受让人管理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交付遗产,根据被继承人的指示或者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3)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数人的,在被继承人没有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共同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第二,代理人说我认为遗嘱执行人是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对于谁是遗嘱执行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理由是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因此服从于遗嘱人的意愿。法国立法持这一观点。遗嘱人仅限于指定遗嘱,不承认法院选择遗嘱执行人的管辖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人也采用这种观点,认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代表,管理遗产,清算和执行委托的遗嘱。

另一种观点是,遗嘱执行人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原因是继承人应该是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已经转化为继承人的所有权,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遗嘱执行人应被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

中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和任务来看,遗嘱执行人根据其固有的权利执行遗嘱,保护遗产继承人和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他既不是死者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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