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文件或评估其代理人的素质为不合格,他们不得发放或少发放办案补贴或直接收费,迫使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满意度的不断提高。这项措施将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司法部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各地从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规范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
国务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为了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办、国家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将“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作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举措,明确要求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质量标准。
标准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指派和结案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受援人是未成年人或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妇女身心特征的承包商。在分配群体性案件时,如果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分配同一承包人或同一承包人的人员。但是,如果接受者和接受者书面同意,他们可以被分配到同一承办组织的不同人员。
规范明确,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给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向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申请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外,规范明确,如接收方拒绝配合承包方人员开展谈判、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与法庭诉讼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根据《标准》,关于咨询服务时限,关于函电咨询,承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在线咨询,信息咨询问题应在24小时内回答,在线即时咨询问题应在5小时内回答。如果当时难以回答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限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