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 p >新民晚报(记者郭剑锋)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不诚实执法人员在强大的执法威慑下履行了法律义务。然而,总有少数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如恶意串通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低价或无偿方式将其外国债权转让给他人,企图“保全”自己的财产。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法院裁定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无效。

债权转让协议

照片来源:东方IC

公司

D于2010年与s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同意共同投资组建一家新公司。d公司将投资1000万元股本,并拥有新公司10%的注册股份。D公司根据合同向S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但由于其他原因,新公司的成立被迫于2012年终止。项目终止后,S公司应根据协议及时返还1000万元资金并支付利息给D公司。然而,由于S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D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S公司,上海宝山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了有利于D公司的判决。

但是最近一个叫徐的当事人到宝山法院起诉S公司履行债务,这又和上述已经结案几年的案件有关。根据徐的投诉,2015年6月,d公司与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意d公司自愿将s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等全部无偿转让给徐,徐同意接受转让。并提供了“借条”和“还款协议”来证明

审判中,s公司辩称d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并因未能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公司与原告徐恶意串通,无偿转让涉案债权,损害了d债权人的利益,转让无效

经法院查明,原许案是当d公司起诉s公司的代理人许律师时发生的另一方面,经过调查,D公司以前曾因拖欠项目付款和未偿贷款等问题而卷入诉讼。经其他几个法院审理后,仍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D公司也被列为不诚实的被执行人,因为它拒绝履行几份有效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义务。

审判中,原告徐表示,上述“借据”和“还款协议”所涉及的款项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是,除了“借据”和“还款协议”外,原告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实际支付

结合审理查明事实,宝山法院认定d公司在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徐,致使d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它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另外,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原告徐无偿接受了D公司的巨额债权,但未支付任何对价。结合本案情况,认定徐不为善意债权的受让人。在本案中,尽管原告提供了“借据”和“还款协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实际支付。原告主张转让有争议的债权是为了补偿D公司欠原告的债务,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裁定,《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无效。原告因《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责本案的法官表示,在债权受让人根据债权转让合同起诉债务人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宣布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让与人是不诚实的债务人,如果第三人不提起诉讼,如果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让与合同就直接被依法认定为无效,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法院的执行秩序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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