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如果没有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的担保有多有效?

中国法律允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并设定限制。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是,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这个保证有效吗?

基本情况

李某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由于现金流困难,他于2015年12月30日向于某借款300万元。双方都签署了借据。借据同意贷款利率为3%/月,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同时,李某的公司被同意作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在收据上盖了公章。借款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此后,他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于某起诉新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丰法院经审理

公司决议

判决结果

,裁定李某应向于某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宣布后,该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上诉称,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其提供的担保无效。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为公司股东,并在签署有关借据时持有公司公章。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于有理由相信,该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李签订借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公司对李某担保的300万元债务进行了抗辩,但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外部没有约束力。因此,即使公司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也不能否认其对外担保的有效性。公司对其盖章确认的李某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上诉被驳回,并依法维持原判。法官

说,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很常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公司必须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是,本法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即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程序,防止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未向股东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也不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而直接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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