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9年11月4日,媒体从业内人士处获悉,李·4000万债务案将于11月5日在朝阳区法院审判监督庭重审。
据《华夏时报》报道,此案可追溯到2012年根据一审判决,2012年1月9日,李拥有的太和友联与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意双方合作完成“雪山”项目本项目的合作模式为资本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太和友联在雪山公司投资6000万元,获得10%的股份。项目开发期为3年,双方同意3年期满后,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泰和友联将首先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收益。随后,从2012年1月至7月,泰国友好联盟汇出了四次款项。
2-015年,李将其在雪山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阳光100李、、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太和友联出具承诺函,承诺当年出资4000万元,以李、中书公司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
,但经多次催告,泰和友联仍未支付货款,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李、、中书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保全、公告、诉讼等费用。
199一审法院裁定,李、向原告支付了4000万元的违约金、利息和公告费。李、、兄弟向北京市第三中学提出上诉。2018年3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责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李亚伟等与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