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MONEY-11月20日,北京市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对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通知》明确规定,禁止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套汇贷款。同时,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同时,在谈判成本分担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精细化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如何承担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他们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所有费用。
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率指标,不得逐层提高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同时,严厉查处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的贷存挂钩、贷款捆绑、成本转移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通知》还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履行政治、金融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七条禁令”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
此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整改报告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北京银监局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张国栋WEMONEY编者)
附《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银监局
上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9〕349号
政策性银行北京分行、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北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主要商业银行、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业商业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各项监管政策,严禁对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和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借用搭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强迫小微企业客户违规购买保险、理财、资金等金融产品。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信用条件不得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的金额和期限挂钩
2、严禁转移费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应承担尽职调查、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费用。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将上述经营成本变相转移给小微企业客户,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费用,要求客户在申请贷款前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三、谈判费用分摊
(a)明确处理标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精细化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强制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不得仅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进行强制公证或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
(2)实施列表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管理,并及时向客户公布或告知,由客户自主选择名单内的机构。不得强迫客户选择银行、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3)约定股份比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同时,鼓励银行坚持“减收费用、让利”的原则,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率指标,不得逐层提高评价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同时,严厉查处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的贷存挂钩、贷款捆绑、成本转移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规范员工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精神,不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统一规范营销术语,落实对各基层机构和部门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严禁员工引诱、误导或强迫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履行政治、金融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七条禁令”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彻底清理和纠正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附加条件不合理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北京银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年11月19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