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宣布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扩大发行主体实施办法

■记者张欣、江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一部署, 与全国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结算公司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从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到非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和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份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分配方式可转换债券是私下发行的。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第三是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票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交易所在确认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时,应当咨询全国股票转让公司。如果发行人是全国股票转让系统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在申请股票转让时还应遵守全国股票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是澄清股票转换过程《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全国股票转换系统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不同发行人相应的股票转换操作程序第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殊性,界定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各方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义务。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的衔接

沪深交易所表示,推出非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随后,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本所将继续贯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验和优势,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本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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