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支出。今天,大柏与大家分享了一个工资支出的检查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提供一个提醒~
2年6月019日,A市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金三制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a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的薪资及薪资计税基数与公司2018年代扣代缴的薪资及薪资计税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将此问题作为风险疑点推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后,发现a公司存在这样的问题:
199 a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根据自身的纳税申报数据,公司2018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为640万元。但是,如下表所示:
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50员工工资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显示,甲公司当年的工资支出总额为820万元,差额为180万元那么,这种差异是由于甲公司存在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是存在企业所得税前虚假扣除人工成本的问题?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18年人员名册和工资明细。经核实和汇总,公司a本年度工资支出为640万元,即公司a不存在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那么,为什么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中报告的工资和薪金支出为820万元?
针对这一问题,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并解释如下:
2,018年,由于临时用工需要,甲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共发生费用18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甲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180万元财务人员认为,上述劳动用工支出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的。因此,这些支出包括在工资和薪金支出的会计中,并作为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职工福利支出、职工教育支出和工会支出的税基。那么,财务人员的理解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发生的实际费用,按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税前扣除: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为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其中,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费用允许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本案中,甲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甲方直接向劳务公司支付180万元的劳务费用,而不是直接向员工个人支付。因此,这些费用应作为劳务费,不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公司A将这一支出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导致员工福利支出、员工教育支出和工会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税基人为增加。例如: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原税务处理为:
实际发生118.8万元,扣除限额820万* 14% = 114.8万,调增税额
:118.8万-114.8万= 4万。
的正确税务处理:
的实际金额为118.8万元,计算的扣除限额为64万* 14% = 89.6万元,
的增税金额为118.8万-89.6万= 29.2万元;
2。员工教育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原税务处理为:
实际发生额60.6万元,自行计算扣除限额820万* 8% = 65.6万元,
由于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限额,故增税额为0元;
的正确税务处理:
的实际金额为606000元,计算的扣除限额为64000 * 8% = 512000元,
的调增税金额为60600-512000 = 94000元;
3。针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原税务处理为:
实际发生额20万元,自行计算扣除限额为8200000 * 2% = 16.4万元。
调增税金额:200000-164000=36000元
正确税务处理:
实际金额为200000元,计算扣除限额64000 * 2% = 128000元,
调增税金额:200000-128000=72000元;
年末,税务机关按工资总额640万元作为上述三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数,对某公司将上述三项支出扣除的部分依法予以加税和附加费处理在
的实践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前的工资薪金扣除,我们的财务人员还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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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明确企业所得税法
中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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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的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一条的规定,工资和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以
为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当税务机关确认工资和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和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薪金的调整是有序的。
4。企业已依法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工资和薪金安排不是为了减税或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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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事项。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三费”等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额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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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注意事项。符合规定的企业福利补贴支出可作为工资支出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纳入企业职工工资及工资制度。福利补贴与工资薪金一起固定支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5。在最终结算结束前,在最终结算中支付的年度工资和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最终结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年度工资和薪金,允许在最终结算年度按规定扣除
例如,2018年12月,甲公司累计一次性年终奖50万元,应在当年发放给员工。由于现金流紧张,虽然奖金仅在2019年3月支付给员工,但也允许在2018年税前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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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
可以立即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和薪金费用,并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工资和薪金费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要等待一定年限的服务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才可行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在计算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当年的薪酬和薪酬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