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公司分立”实践与税收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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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在许多房地产并购重组方案中,企业分立被作为剥离资产、土地或项目的常用手段,特别是通过运用特殊的税收待遇来推迟纳税时间,达到“以时间换空间”的效果

尽管如此,由于企业的分立取决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在以企业分立的形式剥离项目或土地后,将分立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开发商的运营计划在实践层面上往往会遇到障碍

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局对企业以分立形式剥离资产,或以分立形式剥离土地/项目后,将土地/项目转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采取了严格的审批态度。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居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因此,企业分立前后,应当向税务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并取得税务局的批准。

01

企业事业部的商业合理性及其规划设计

企业事业部的商业合理性表明,

企业事业部的商业目的或理由一般可以表述为“主业强化、资产剥离后的专业化经营”。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为了维持公司的主营业务,计划进行资产剥离,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现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进一步突出主营业务,实现在新三板上市或上市的目的;分离后新成立的公司从事投资促进、租赁或其他业务,并实现专业化管理。”

此外,在现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下,以房地产为资产的新公司分立后的股权转让被怀疑是以避税为目的的资产转让。在这方面,当目标财产被剥离时,必须将其并入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以避免恶意避税。

企业分离运营计划

假设目标公司通过持续分离剥离目标财产,并将公司A作为目标财产的新公司。最后,买方收购原股东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财产的持有。

以下是经营计划大纲:

企业的分割阶段:目标公司剥离目标财产和与目标财产相关的部分债务,成立新的分割公司a,即同步完成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和公司a新的

股权转让及价格交付阶段:原股东将公司a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向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

工商变更阶段:新设立并分立的公司a的股权变更以购买人的名义登记

企业事业部的流程及各环节

目标公司新建公司a企业事业部的操作要点见市监察局或工商局网站上的相关流程描述。以企业事业部为例,具体操作步骤和需要提交的数据说明如下

1。原股东、目标公司和甲公司确定分立方案,确定资产分割各方应承担的内容、价值和费用。

2。各方确认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待分割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并起草分割计划。

3。目标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分割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同时,目标公司与各方沟通,对文件审批的估价、内容和程序进行评估。对该分部适用一般税务处理时,应说明账面价值、计税依据、收入和损失等。

4。目标公司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存续公司与分立企业签署分立协议。

5。目标公司应当在办理分立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目标公司将整理上述相关材料,并提交给税务局审核确认。其中,需向税务局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申请表等。),并须向税务局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按规定缴纳。

7。目标公司和独立企业分别完成了变更和新注册

8。目标公司和分立企业共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土地和房地产变更登记

企业

1部门数据列表。目标公司提交的文件清单: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分离各方签署的分离协议及目标公司同意分离的股东会决议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及财产分割明细

份刊登公司事业部公告的报刊

公司债务偿还担保说明

公司新股东会决定

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新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公司股东名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公司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成员信息》

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

2。分立企业提交的文件清单: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分离各方签署的分离协议及目标公司同意分离的股东会决议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及财产的划分

公司独立内容的报刊

公司做出债务偿还或债务担保声明

分立后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02

企业分离的形式和责任

如上所述,企业分离已成为房地产并购中资产、土地或项目剥离的一种常见方式

同时,随着财税57号文件、财税17号文件等财税政策的实施,企业通过分业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更大。

一般来说,企业的划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个企业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它具体分为新成立的部门和幸存的部门

,原企业解散,分立各方分别成立新企业和新企业。形式可以简化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和原来的企业生存下来,其中一些被分成一个或几个新的企业,它们是衍生部门。该表单也可以简化为:公司A =公司A+公司b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企业如何划分,企业的划分都会导致划分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因此,从本质上说,原来的企业并没有消失,而是已经转变为另一种合法形式,继续企业的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债务问题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当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与债权人就分立前的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进一步规定,分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分立企业之间有协议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按协议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企业分立时按照资产比例分享。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强制执行分析,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企业分立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动,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承诺达成书面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分立后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企业分立和税收处理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营业税改征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房地产销售和服务提供

因此,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对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水[〔2016〕36号文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不涉及负债分离、劳动力转移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房地产从原企业向分立企业转让或变更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关于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因此,非房地产企业是分开的。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已变更为分离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分立的,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已变更为分立企业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一般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字第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时,有关各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当

作为独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已由独立企业分配。当

个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所得税处理;

199企业与事业部相关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不再存在,按照财税6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

2。

根据财税字第59号的规定,在分别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特殊的税收待遇: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具有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主要目的;

企业在分离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分离资产的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被分割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割企业的股权。被分割企业和被分割企业均不得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割企业股东在企业分割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离散企业接受离散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离散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分立的资产所对应的所得税项目,由分立企业继承;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

199家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有股权,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由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获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确定:直接确定“新股”的计税基础为零;或者将分离企业的净资产占分离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用于降低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然后将降低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给“新股”;

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 ×

契税

根据《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割后的契税从原公司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中免除“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2:

条规定“新设企业合并或分立,新设资本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原申请部分,未申请部分和新增资金按规定使用。"“

04

企业分立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重组前应注意的风险

1。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避免股权和资产交易,税务机关已确定它们构成了与重组的分步交易。

2。根据第48号文件第5条,当企业提出申报时,应说明企业的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依据是重组交易的实质性结果、重组当事人所涉及的税务状况的变化以及重组当事人所涉及的财务状况的变化。

重组后的风险

1。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一方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被变更方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领导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将相关变更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前款所列情形发生变化后60日内,被重组企业的税务处理应当进行调整

原交易各方应根据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入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在交易完成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3。企业应当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逐步处理资产和权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应视为企业重组交易。

被税务机关确定为不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风险

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时,税务机关重视分割前后业务的连续性,因此他们不能只考虑分割后双方的主要业务是否一致,而应关注分割前后双方业务的连续性。

是同样的问题。增值税是“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其他单位”,以满足免税条件

因此,企业应在重组前的合理时间内对业务和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以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

税务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只为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企业申报,不确认其是否合法

以及“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实质重于形式”都是原则。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有更大的酌处权。

因此,即使在重组完成很长一段时间后,企业仍需进行纳税调整,因为税务机关认为它们不符合特殊的税收待遇要求。

因此,决不能因为税务机关采取检查和虚假申报的形式,或不正当安排业务和人员操作,导致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后果

反向分离操作

如果条件允许,待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将留在存续的分立企业,其他资产将放在分立企业。这不仅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而且突破了企业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股权的规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房地产项目分离后立即转让股权,但根据59号文件的规定,被分离企业的股权在分离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否则不能适用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如果待转让的房地产项目留在存续的分立企业中,其他资产放在分立企业中,则分立企业的股份转让原则上不受59号文件12月最后期限的限制,从而可以解决时间成本问题。

05

案例简析:甲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公司决定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乙公司

在分离过程中,甲公司将剥离资产中的500万现金分配给甲、乙股东,并将剩余的剥离资产和负债用于组建乙公司,相关方决定申请特殊税收待遇。

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A公司剥离资产公允价值= 7500+500 = 8000万元

A公司剥离负债公允价值= 2000万元

公司分离时剥离净资产公允价值= 8000万-2000 = 6000万元

股权支付比例:5500 24006000

A公司

a非股权支付的相应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A公司应确认非股权支付的相应资产转让收入=×287.5万元;即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18.75× 25% = 546900元;

B公司税务处理

根据公司特殊税务处理的原则,公司B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但取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仍为原计税依据。

A和B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取得的非股权对价作为分配,甲公司取得的现金为500×60% = 300万元;B公司收到现金500×40% = 200万元

a公司税务处理

分部前,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亿元,a公司取得的现金占分部前净资产的比例为300÷1.2万= 2.5%,相应的分部前出资额为2000× 2.5% = 50万元。相应的划分前未分配利润为2000× 2.5% = 50万元;

a公司应确认股息收入5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300-50-50 = 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25% = 50万元;

A公司收购新旧股权的总计税基础:2000×60%-50 = 1150万元;

A公司可选择确认持有公司B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或在公司A和公司B之间分配股权计税基础:

A公司持有旧的计税基础= 12000×600万元;

A公司持有新股计税基础= 1150-600 = 550万元

b公司税务处理

分部前,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亿元,b公司现金占其分部前净资产的比例为2000÷12000 = 1.67%,相应的分部前出资额为2000×1.67% = 33.4万元。相应的分割前未分配利润为2000×1.67% = 33.4万元;

b公司应确认股息收入33.4万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200-33.4-33.4 = 133.2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32×25% = 33.3万元;

b公司收购新旧股权的总计税基础:2000×40%-33.4 = 766.6万元;

b公司可以选择确认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也可以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分配股权计税基础:

b公司持有旧的股票计税基础= 12000×400万元;

b公司持有新股计税基础= 766.6-400 = 366.6万元

总之,企业分立是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它要求资产剥离。在具体企业的分离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欢迎读者私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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