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另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基数按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岗位(岗位)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集体工资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集体工资协议)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谈判结果应为集体工资协议。
(3)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没有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员工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照上述三项原则计算的假期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2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系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
病假工资:
(1)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支付员工工资的60%;
②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发给工资的70%。
③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发给工资的80%。
④连续工作满6年不满8年的,支付其工资的90%。
5连续服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算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支付疾病救济金:
(1)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支付员工工资的40%。
②连续工作1年不满3年的,按工资的50%支付。
③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工资的60%发给。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即可计算病假工资金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 *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1,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基金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年,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期间、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3年,休长期病假的员工,如果在医疗期满后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职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年,《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雇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补贴、特殊工作条件和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和有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年,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的病人,医疗补助费用也应该增加。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增加的医疗补助费用不应低于50%,对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增加的医疗补助费用不应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