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律师|我和单位是否已经商定了一个年薪制度,以及单位应该按月还是按年支付我工资?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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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想问一下,如果单位和我已经商定了年薪制,单位是应该按月还是按年支付我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由企业与职工商定。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不得拖延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职工,企业应按不低于月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并在年终或考核周期结束时进行结算。

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单位应该每月预支工资,年底结账。

Q&A

我是一家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最近,我们公司因为欠款而被法院强制,我被莫名其妙地禁止出国。我想问,如果我认为限制措施是错误的,我可否提出反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限制出境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不得中止执行。

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Q&A

听说现在为别人参加考试会导致起诉和刑事责任。我想问一下,哪些考试是非法的和犯罪的?

答:根据《刑法》第284-1条的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关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规定,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聘考试;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工程师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考试前款所称考试包括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Q&A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主管,但我只是名义上的,不从事相关工作我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但是这两家公司互相竞争。我想问,我是否需要承担竞业禁止的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148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其为自己或他人工作的公司类似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因此,就您而言,由于公司监事不是《公司法》中的法定竞业限制责任主体,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关系到其是否履行了监督义务,因此《公司法》并不禁止监事侵占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业限制,您的监事的职务是名义上的。因此,当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时,公司一般无法调查你作为监事的竞业限制责任。

Q&A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纠纷吗?”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他人违法违纪,他人向人民法院检举和控告侵犯其名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控告、检举的名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当事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法院一般不会接受。

本期网上答疑律师:

金伟律师

上海韩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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