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夫妻财产的分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企业中一方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和控制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分立提供了指导
(1)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后,获得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在程序中,应评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然后应征求丈夫和妻子的意见,以考虑个人是否希望收购企业。然后,收购企业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财产补偿。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该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该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将以投标为依据,然后获得该企业的一方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招标方法的公平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防止在结案后一方无力支付相应的折扣而导致执行无效。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企业所有权。
(3)如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一般会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双方撤销或解散企业。
1。企业被撤销的,撤销后还有财产的,应当按照共同所有权分割。
2。企业解散清算的,清算后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夫妻双方按照清算所得分割但是,清算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仍需对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及以上期限,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个人财产债务负责。
夫妻双方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暴风雨过后,天气会很好。”这个世界给了我一千万种快乐,一路一朵朵盛开,一切遗漏都无所谓,你要主宰我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