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两年内签发了2000多份律师调查令。这个消息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全国许多法院都尝试执行律师调查令,以解决取证和执行案件的困难然而,在实践中,相关机构并不经常批准律师的调查命令。
律师调查令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法院发布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有义务配合调查吗?当申请人的取证权与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相冲突时,如何协调?如何从制度建设上完善律师调查令,做到“令行其道”?考虑到这些问题,《法制日报》的一名记者最近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地方法院积极探索
《律师调查令》自出台以来,其功能一直定位于解决实践中取证难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告诉记者,当证据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出调查令,由律师进行调查。
2 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保护律师诉讼执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实践,认真研究有关问题,总结经验。此后,全国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广东、天津、浙江、重庆、河北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民事诉讼中发布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瑞晓结合办案实践说:“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非常费时费力。法官在开庭、调解和撰写判决书时,很难抽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申请调查取证,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今年6月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以方便投资者代表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
今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对涉港澳案件的律师实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在内地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内地和香港、澳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申请,法院发布调查令,授权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推动解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律师的调查命令正在从主要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证据调查扩展到档案材料、信息资料等方向。从更适合实施的阶段,到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的全面推广;发出调查令的比率和获得调查令的成功率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闫芳说
拒绝的理由各种各样
不久前,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名律师向一家银行发出调查令,要求获得客户账户的信息,但该银行不承认调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要求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虽然近年来的探索在运用律师调查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了许多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关单位拒绝让律师获取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闫芳,
,坦率地承认,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以及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和形式不同,被调查单位往往以内部规章为由拒绝合作,无法确定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调查内容的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周瑞晓认为,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来源。但是,公共权力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法院行使的公共权力,调查取证权只有在法律规定该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况下才能委托他人行使。至于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仅是地方性司法文书,对辖区内相关行政机关、银行等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律师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通过法院发出的调查令从相关单位获取证据材料,因此相关单位不合作是不可避免的。
"虽然律师的调查令不时受到质疑,但它们仍有其上层法律基础。只要对现行法律中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作出适当解释,律师的调查令就可以解释为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肖建国的研究,律师调查令是一种本土化的证据收集制度,体现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智慧。近年来,地方法院发布了地方司法文件来规范律师的调查命令。然而,各地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缺乏统一规定,也缺乏对律师滥用调查令的有效规制。与此同时,律师的调查命令往往涉及申请人与被调查人之间以及被调查人与另一方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具体规则来协调复杂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或发布司法解释来实现侦查命令的统一、规范和制度化。
系统需要改进。在
199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及其律师滥用调查命令的现象。肖建国认为,为了维护律师调查令的合法性,应当明确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主体和理由,即谁有权申请调查令,被调查人是什么,如何确定申请调查令的法律理由等。
“由于《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而且仅限于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因此律师作为代理人申请调查令是适当的被调查人是案件以外掌握证据的第三人,特别是市场监管、土地、房屋管理、税务、公安、金融、人类社会等单位。至于申请调查令的理由,主要限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萧建国说道
"律师调查令的证据种类和地理范围也应明确肖建国说,对于第三人持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金融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可适用调查令,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词和身份证明等证据除外目前,律师调查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属于“地方粮票”,而民事诉讼管辖权涵盖全国所有当事人。为了适应单一制国家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有必要突破律师调查令的地域限制,将调查令适用于全国,以查明案件事实。如何构建
应用程序?肖建国认为,法院在收到调查令申请后,应明确审查程序、调查程序的执行、对违反调查令的制裁和救济程序。
例如,值得考虑的是,审查程序是否采用了只听取故事的一面或告知被调查者听证辩护的单方面程序。前者强调效率和证据收集的有效性,而后者强调程序保障。如果选择前者,这也是一个当被告认为法院的审查和签发程序严重违法或不符合申请调查令的法律理由时,是否给予被告反对的机会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如果被调查者拒绝配合律师的命令调查,如何处理案件。律师在场,但无权批准被调查者。虽然法院有权批准,但没有出席取证现场,但有必要完善程序规则以解决类似问题。
专家学者建议先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总结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时机成熟时,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调查令的内容,法院应有权委托律师向有关单位取证。试点结果和经验应依法确定。
/张陈
编辑/倪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