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10月10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问答会,我市15家企业代表参加,包括制造企业、服务业、工程建设单位和物流企业。问答环节回答了隔离或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以及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问题。
接下来,他们还将通过专题答疑会和“空中答疑”等方式加大特殊时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职工权益,继续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资和待遇
//员工应根据其在远程办公中的正常出勤情况进行支付//
记者注意到,在这次问答环节中,企业最关心的是工资支付问题。
例如,一家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该公司有许多工厂和商店,在一些地区,如武汉,工厂和商店将无法恢复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在现阶段,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好的。我们能支付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工资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答复,按照规定,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多30天),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力,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还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应当支付给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地而异,如果下属公司位于武汉,则必须执行武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生活费用支付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香山、奉化和宁海每月收入1660元
另一家公司直到2月20日才复工,负责人不知道如何支付2月份的全部工资。
“国家和省市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不同时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其中,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全国春节长假,其中1月31日至2月1日为休息日。如果工人休息,那么就没有工资,但是这两天的工资不能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雇主不能扣除各种假期,如年假。2月2日,这一天本身就是休息日,所以如果工人们在这一天休息,他们就不会得到报酬。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假。如果他们不能安排补假,应支付工人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年2月3日至2月9日为浙江省规定的延期复工期,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为原工作日。劳动者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有出勤,将根据他的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是最初的休息日。如果这两天工人不参加工作,他们将得不到报酬。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假。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在2月9日解除政府延期复工措施后,贵公司仍因疫情而停产,则在2月10日至2月19日的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工资。””这位官员说
贺还特别指出,如果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工作,他们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情况支付工资。
此外,公司还询问了隔离期间确诊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工资情况。既然政府已采取紧急措施阻止外籍员工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他们的工资将如何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对于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企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还应指出,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隔离措施或政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为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员工因政府紧急措施如封锁疫区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的工资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但对企业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类型休假(包括企业规定的福利休假)的,应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也是当天企业负责人协商的焦点。
有些企业要求公司复工,但其他地方的一些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就推迟了上班时间。如何对待这些员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复工企业,应首先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员工应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于不想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说职工及时复工
“经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也是一种情况,工人感染了新的冠状肺炎或密切接触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期间隔离治疗“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这位官员说
也有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效益下降,经营困难。他们能改变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甚至,现金流短缺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解雇。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原劳动合同条款。但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企业与员工各持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同时,有关措施还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此,如果在此期间,员工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想知道在重返工作岗位后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急需加班承担政府防疫保障任务的企业,在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劳动法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劳动法》第42条补充了第41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威胁工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需要紧急治疗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