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经济命脉、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在新的皇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管理面临一定困难,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围绕防疫期间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过程中的“难点”和“难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行防疫措施、上级司法政策以及检察工作的调研和审判结果,对减负政策、劳动就业、商业合同、司法政策、检察服务等五大法律问题进行了53个问题的解答,为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提供法律支持
减负政策
1。社会保险费可以延期吗?
A: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1月和2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业流通、交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业和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疫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限可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延期支付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2。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有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政策?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未下岗或减员的,应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人均6个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退保标准,或根据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50%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确定退保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如何减免中小企业的税费?
a:由于疫情,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如果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月1日起,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进行防控,暂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交通防治重点物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免除相关抗疫药物和医疗器械的注册费,加大对药物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力度;民航企业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4。如何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A:对于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如因疫情出现暂时困难,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项目建设程序完成,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账户,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5。帮助的激励机制是什么?
答:各地区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其中,生产防疫关键物资和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优先扶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市财政投入给予奖励补贴
6。如何支撑旅行社的经营困境?
A: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部分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将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退给旅行社,标准为现付金额的80%。临时保证金应于2022年2月5日前全额返还
7。如何缓解企业能源成本压力?
A: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恢复前景看好、无法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中小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最多延期3个月缴纳。延期付款期满后,企业应全额偿还延期的水、电、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电、气费优惠政策。
8。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减租?
答: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一个月免收租金,两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在疫情期间,将优先为各种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如商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为租赁中小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出租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降低租户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9。生产医疗器械的政策是什么?
答:有些医疗器械产品是免费注册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手术口罩、防护口罩、防护服、口罩及附件等医疗器械应当免费注册,以促进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
10。防疫企业是否有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
A:为成为失信主体的防疫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在信用验证、信用培训、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指导并减少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开其不诚实记录,并终止实施联合纪律措施
2劳动就业篇
11。在春节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和2月9日之后,企业因疫情而无法复工时,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A: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并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对于使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2。当工人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工或雇主决定推迟复工时,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协商有人建议,雇主应该与雇员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1)法定年假/回休:优先考虑员工的法定年假。如果雇主有福利年假或雇员有回休,可以安排福利年假或回休;(2)待岗:如果员工长时间未返回工作岗位,经与员工协商后,企业可安排员工待岗。
13。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向确诊和疑似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支付工资,以及因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我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A: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支付工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分别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但是,由于员工不遵守政府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随意外出,不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企业不需要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14。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实行弹性工作制?
A:受延迟恢复工作条例影响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雇员代表协商,在延迟恢复工作或延迟返回工作期间优先使用年假。如果年假超过员工有权享受的年假,可以全面调整一年中的休息日,统筹安排休息和休假。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并采取集中作息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15。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办公方式和地点能否改变?
A: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家庭办公等方式安排员工完成相应的工作,并根据员工的正常出勤情况支付工资
16。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A: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内支付工资,严重影响资金周转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17。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因防疫工作感染新的冠状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a:在新皇冠肺炎的预防和治疗中,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因执行公务感染新皇冠肺炎或死于感染新皇冠肺炎的,视为工伤。
18。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的冠状肺炎是否是工伤?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受伤的职工,视为工伤,新的冠状肺炎感染不属于工伤。
19。如果职工妨害对新发肺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构成犯罪,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由于疫情,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可以裁员吗?
A: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待岗位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裁员计划。
21。企业有条件复工。拒绝重返工作岗位的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A: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想复工的职工,应及时宣传防疫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经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可按其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由于疫情,企业无法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他们需要付双倍工资吗?
答:疫情是不可抗力。企业无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复工后应及时与员工协商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23。雇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寻找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患者?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隔离和治疗,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商务合同第
24条。由合同引起的流行病不能执行,是否不能执行?你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肺炎在新型冠状病毒中引起的流行是一个突发的异常事件。在医学领域没有绝对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病毒的传播。它属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三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4)认真采取批准逮捕、起诉涉嫌犯罪企业人员等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涉嫌犯罪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动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不逮捕不逮捕、不起诉不起诉,也不能依法向法院提出轻判建议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应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47。是否有必要对拘留的经营者进行审查?
A:对处于调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经营者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如有紧急业务需要代为办理,应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尽可能以适当的方式办理。
48。检察机关如何妥善解决企业遇到的矛盾和纠纷?
A:对于民间纠纷、商业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可能因民营企业防疫而引发的案件,通过电话、网络等非接触式办公方式,帮助企业分析、整理问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办理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贷款等民事和行政案件。对于哪些政策适用,与经济信托、国有资产、人民团体、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积极引导双方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应按照政策精神妥善处理。
49。企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时,检察机关如何协调?
A: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对明显超期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扣押执行案件资金、非法处置执行财产等违法案件,及时下达检察建议。;积极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拒绝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及时批准逮捕。
50。检察机关如何侦查防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答:积极接触和整理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制售不符合标准的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线索,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材料生产经营者,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原则,积极拓展办案职能
51。在防疫和控制期间,什么是更方便和有效的投诉程序和方法?
A:在防疫控制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申请控制接待大厅将暂时关闭。相反,私营企业的投诉和投诉将通过邮件接受。将指派专门人员受理、审查、传阅和发送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坚持“同一天来,同一天转,同一天送”的原则。如果案件被转到基层医院,市医院将跟进并监督整个过程。畅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实施“全天候”服务
52。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询问?
A: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可用于查询案件公开信息等。你亦可致电12309检察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进展
53。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将如何应对?
A:建议当事人接受电子交付方式经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线沟通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