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灵活安排的通知
四川办函[202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
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阻断疫情传播,根据《省级应对肺炎疫情新型冠状病毒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疫需要(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城市经营和企业生产需要(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公共交通等行业)、人民生活需要(超市、食品生产供应、物流配送、房地产等行业),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其他相关企业的建设和施工,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省内其他类型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在保证员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和自主决定复工,有序组织复工。鼓励企业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灵活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不具备安排职工在家工作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灵活工作,如错时、灵活等。
3、全省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都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地方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于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应严格执行在家医学观察或自我隔离。在医学观察解除之前,不得恢复任何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检疫和员工健康保护工作,防止疫情爆发
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员工的检疫和健康保护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落实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年2月1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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