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7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的犯罪嫌疑人牟伟
经调查,1月23日,魏乘子弹头列车返回武汉,明知疫情严重。他不仅没有独自呆在家里,还多次去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多达9人被诊断为直接或间接感染。
不是唯一的。北京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回到北京后,这些员工没有在家上班,而是直接去了公司上班,导致他们单位的几十人被隔离,其他人被检测为阳性。这些引起聚集病例的传染性病原体对他人的人身和健康造成了损害。受感染的人能向他们索赔吗?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传染媒介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给他人带来伤害,并具有因果关系,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细分,这种过错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已经被诊断出来,但仍然走自己的路,招摇过市,这显然是故意的。例如,山东省潍坊市的一名45岁男子在确诊后谎报病情并隐瞒病情。他还与社会人员密切接触,导致包括68名当地医务人员在内的近100人被感染和隔离。该人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感染者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工资损失等物质损失。
一些从外地(无论是否来自疫区)回到自己住处的朋友不遵守当地政府的要求和规定,藏起来,撒谎,不配合检疫,不配合隔离,四处游荡和聚集,最终导致了病毒的传播这种人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被感染的事实,也许是出于任性,也许是无知的人无所畏惧,更重要的是,他们抓住机会,觉得自己无论如何也不会这么倒霉。他的行为在病毒的传播中是疏忽的,但他在各种避免疾病预防的措施中是故意的,并且他的行为被怀疑损害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显然,这类人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规定,而感染者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还有另一类人,他们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的,但受感染的范围是有限的,不造成严重影响,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的主观过错,而受感染的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请注意,民事诉讼不仅可以要求物质损失,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有些人很不道德,从窗户扔东西,在走廊里倒垃圾,扔用过的口罩,随地吐痰,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为疾病的传染埋下隐患。对于这种人,有关群众可以根据邻接权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消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的世界不是绝对的。虽然有些行为带来了伤害,但它们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根据规定,在家隔离的时间是14天,外出时应该戴口罩。个人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出门也尽了照顾的义务但偏偏这种人属于无症状病毒携带者,而且潜伏期长达20多天,最终导致他人感染这样的行为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疏忽的,也没有违反相应的规定,最终应该属于事故。事故是否应该免除责任取决于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然而,总的来说,采用了公平原则。即使最终支付了钱,那也是“补偿”,而不是“补偿”。一个“补偿”的词表明这是对另一方的安慰,而不是对他的过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