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将根据环境违法线索和执法重点,采取错时执法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救助行动。
任务目标
基于“同时预防和控制流行病和污染”的原则。它侧重于执行企业重返工作和恢复生产的指导方针和标准。按照企业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服务并重的总体要求,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帮助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帮助企业顺利恢复生产,同时落实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调查企业内部潜在的环境风险,严格禁止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确保企业在防疫期间稳定健康发展
专项执法协助内容
科学分类指导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市县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巧力。根据有关防疫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由于企业落实政策,执法准确,严格控制复工复产企业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强度,采取预警、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依法按照规定和标准排放污染物、减少检查次数等企业,禁止行政执法和其他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生产防疫物资)的行为。严格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首次违法和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立即整改,可免予或从轻处罚;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故意违反环境法律的企业,经告知仍违反环境法律的,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开展环境危害调查
避免“病”生产
指导企业在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则和排污许可证审批标准进行持证上岗,按照证书、标准排污;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指导企业对厂区内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和准确数据的维护和维修以及各种雨、污水、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调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的生产和排污活动,并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调试污染控制设施为名进行突发性排污。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环境危害。
助力防疫主战场加强医疗污染物处置监管继续开展重点单位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监管,引导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按要求规范临时贮存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和流失;指导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焚烧等环节的规范化运作,使医疗废物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确保医疗废水等各类污染符合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做好疫情期间的影响预防工作,确保应急准备标准,确保生活污水稳定排放
开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重点项目保障措施
济宁市重点项目和防疫项目,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服务、超前干预、积极配合,充分保证防疫医疗和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防控材料等。
将优先安排防疫项目和特殊活动,确保其尽快顺利建设和生产。我们要做好政府服务的恢复生产和工作。我们将在线申请并发送双向邮件。全面落实“不审批”政策,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方式及时回复企事业单位查询。在积极服务和加快审批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审批质量,认真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引导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得到防控。
实施差异化控制
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名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对不同行业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控制,坚决防止“一刀切”
结合我市制定的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济宁市所有参与防治新肺炎的药品和医疗产品生产企业免税的要求,市、县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上述企业的指导和协助力度,确保重污染天气下企业正常生产活动。
市县联动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进行专项协助和执法检查,科学引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防疫措施,按照行业防疫期间复工复产指导文件的要求有序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