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抚养费能否从孩子的自愿保险费用中扣除?近日,桃园县人民法院西溪法院审理了此类赡养费纠纷。1992年4月21日,钟某和刘谋因意见不合而离婚。双方同意“有合法子女的钟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该男子每月应照顾他4天,并承担每月2000元的维修费。”离婚后,从部队回来的钟被送到桃园县的一家医院做后勤工作。他每月固定工资约为3500元。由于他仍需偿还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每月2000元的维修费无法如期支付。因为刘先生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他提议钟先生给他的儿子买一份重病保险。钟同意每年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支付2820元保险费。刘为他的儿子买了保险。保险合同注明“投保人忠,被保险忠”三年内保险费已经达到8460元。在审判过程中,钟辩称,刘是他儿子的直接监护人,控制着他儿子的赡养费。重病保险是刘先生要求为儿子购买的,应该用来抵消赡养费。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费,这是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但是,保险费不是必须的,它是可选择的,保险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保险费和赡养费的性质完全不同。支付赡养费是法律义务。保险费可以被视为父母给孩子的礼物。这份礼物是自愿的,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费可以抵消赡养费,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仍然可以抵消。在本案中,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和刘同意保险费可以用来抵消赡养费。这应该被看作是钟自愿送给儿子的礼物,所以未付的赡养费不能直接抵消。如果钟不愿意继续支付保险费,他可以不支付保险费,这被认为是他撤销了对他儿子的未来礼物。(财经媒体记者:赵凯记者:艾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