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事件和和事件_人死还要交保险?乐山工亡待遇事件引热议,类似案例法院这样判……

交事件和和事件

↓梁女士收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梁女士的丈夫于今年1月1日到公司临时加班。她从突发疾病中获救后去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工伤后,社保部门以该公司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认为工伤保险不在工伤基金的覆盖范围内。梁女士和她丈夫的公司感到困惑,“你想在人们死后继续支付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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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示工人在工伤月支付

红星记者工资。中国法官文件网上山东省日照市的一项类似案件判决显示,鉴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况,只要职工在死亡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月底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被视为已经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后,当地法院裁定,该基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东省

类似案件

法院裁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林是山东省日照市一家石油有限公司的雇员2014年7月22日,林在加油站值夜班时被同事用刀刺伤。他被送往医院,在抢救无效后死亡。林在单位工作以来,已连续12年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直到2014年7月,雇主才不再向林支付因死亡引起的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认林的死亡,但劳动保险机构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林的死亡抚恤金,理由是林的雇主未能支付2014年7月的工伤保险费。

谈判失败后,林的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种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对此,山东省日照市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区分“未缴保费”的主客观原因和具体情况以及“未缴保费期”的形成,以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支付死亡保险的福利。

因死亡导致用人单位停止保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认真检查减少支付的原因,并有义务就个别特殊情况向对方作出说明用人单位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和推理做出行为也符合常识。根据民法原则,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消灭。根据保险法的原则,人身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伤害保险的范畴,在实施工伤保险时也必须有保险利益。如果雇主在雇员死后为其支付工伤保险费,则根本没有保险福利。林所谓的工伤保险费“不缴”,实际上是指他死后不再缴纳。在他的一生中,林并没有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死亡之月目前是“无薪”的,但那时是“无薪”的。无薪和无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未付”可以通过补充付款的方式来弥补,而“未付”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弥补。只有当由于未付的款项而未付时,它才能被弥补,并且它必须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暂停付款不能被视为未付,因为死亡是客观事实。综上所述,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是减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的经济负担。这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原则。鉴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况,只要职工在死亡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被视为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死亡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被视为“未缴纳期”。死亡月份中的具体死亡日期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法律法规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解释。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本案涉及的林的死亡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律师的观点1、用人单位不恶意支付费用的,应允许企业偿还当月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按规定支付死亡抚恤金

针对“乐山工人死亡处理事件”,四川万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文清认为,这应该是用人单位的失误或误解,不是恶意拖欠当月费用。支付社会保障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如果我们机械地理解死亡事故应在同一个月内支付的规定,我们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因为雇员在死亡月份未能支付保险费,以及通过持续支付保险费可以实现的保险目的和福利,而否认雇员以前已经全额和持续支付保险费的事实。

同时,万文清律师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理解,依法缴费是按月进行的,相关的征缴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因此显然责任不应由企业承担。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提到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而不是当月未缴纳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应允许企业弥补损失,社会保障机构应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抚恤金。北京彭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战英表示,《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和待遇措施,如限期缴纳、补充、滞纳金和工伤保险罚款企业一直在为死者购买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企业在死者工伤发生当月有延迟行为,但这与工伤前不参加工伤保险但仅在工伤发生后才参加保险的投机行为明显不同。企业行为不是投机取巧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王战英认为,应允许企业依法偿还本月所欠的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社会保障局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行政法相对人对有益行政行为的信任和保护,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由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予以澄清。2、一个人死亡不确定的,职工死亡上月已足额缴纳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四川电梯律师事务所肖豆波律师认为,社会保障部门应正确区分工伤事故死亡和非死亡两种事实情况对于那些造成死亡的人来说,雇员的保险目的和福利在死亡当天已经消失。即使当月继续缴费,缴费人或缴费单位也应被告知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有义务进行解释。如果不通知或不仔细检查,就不能将其视为“付款不足”

“企业没有继续为因职工死亡而死亡的职工支付月保险,操作习惯符合正常人的思维,社保部门也没有要求支付。肖豆波表示,社保部门允许企业按月缴费,企业不缴纳不到一个月前员工死亡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是有一定原因的。一个人死亡的日期不确定。涉案职工上月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程序〉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2012年)第56条,业务部门对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工伤认定事实是否与事故记录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进行工伤待遇资格认定,并进行工伤登记

例死亡月份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并不少见。社会保障部门在确认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资格时,如何认真核对和划分工伤职工的保险金?由于上述通知尚未进一步详细说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确定了实施中的三种情况。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公开信息,2017年,该部回复了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支付当月死亡和未支付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待遇的请示》,规定可以进行工伤登记,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补贴、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复指出,在确认工伤职工领取工伤津贴的资格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依法登记或申请缴费并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从登记或申请缴费之日起至申请缴费之日止为一个保险期(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经核实符合按保险金额领取工伤津贴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全部工伤津贴

(2)依法登记或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登记或申请缴费之日起至下月申请缴费之日止为一个保险期(月)。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已缴纳的保险费核定为符合工伤待遇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3)未依法登记或者工伤保险缴费中断2个月以上的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登记前或者工伤保险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未参保缴费认定为不符合工伤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第29号)支付新增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岗摄影报道

编辑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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