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据证监会网站报道,河北证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的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
显然景华有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用自己及其管理账户拥有“冀凯股份”22、532、249股,占公司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拥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2018年5月23日,景华购买冀凯股份。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冀凯股份”累计销售18,539,235股。 景华购买冀凯股份后6个月内销售,构成短期交易。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景华累计销售“冀凯股份”,占公司发行股份的5.99%。 售出比率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停止交易不报,继续卖出“冀凯股份”的3,360,000股,售出比率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售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可以听取笔录、公司公告、账户交易记录、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条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持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出售,或在销售后6个月内购买,收益由该公司持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收益。 但是,因为证券公司抢占了销售后剩下的股票,如果持有股票的5%以上,那么销售该股票没有6个月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项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按上述期限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遵守第一项规定的,负责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商,与他人共同持有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5%的,自其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应当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上述期限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商或其他安排,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5%后,该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都应按照前项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报告期内和报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持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发出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令纠正、警告,处以买卖证券等价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当事人:景华,男,1977年6月出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冀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股份)的股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进行陈述、申辩,也要求听证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
当事人明确有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用自己及其管理账户拥有“冀凯股份”22、532、249股,占公司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拥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2018年5月23日,景华购买冀凯股份。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冀凯股份”累计销售18,539,235股。 景华购买冀凯股份后6个月内销售,构成短期交易。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景华累计销售“冀凯股份”,占公司发行股份的5.99%。 售出比率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停止交易不报,继续卖出“冀凯股份”的3,360,000股,售出比率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售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可以听取笔录、公司公告、账户交易记录、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警告景华短线交易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二、景华警告限制转让期内减免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转送中国证监管委员会(财政汇款专家),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011011001895262,由该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并将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提交我局备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券监督局
2019年9月9日(责任编辑:王朝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