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作方案_生态环境部:加大对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弄虚作假钢企惩戒

中新网12月25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被评估为超低排放的企业列入动态管理列表,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存在虚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价监督机构,提高联合惩戒力度。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作方案

资料图:生态环境部。 中新社记者贾天勇摄

《通知》指出,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委托有资格的监控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技术指南》对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散装材料产品运输情况进行评估。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监测的责任主体,负责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价的内容和结论。 评价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时,企业评价监测报告所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通知》强调,钢铁企业应坚持前进,时间服从质量原则,实施高质量超低排放改造,逐步开展评价监测。 京津冀和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平原等重点地区钢铁企业应率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监测,其他地区应有序推进。 企业应着重加强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CEMS )和手动监测采样点布局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弱点改造,建立监测监测和登记系统。

通知指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提供指导,定期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并将有关事项登载污染许可证。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规划方案,在组织指导下开展评价监测,并立即将评价监测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价,将认为排放量超低的企业列入动态管理名单,实施差异化管理。 加强事件后续监督管理,查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对超低排放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测。 对于不能稳定超低排放的企业,立即调整动态管理清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的违法污染行为存在的企业,对存在依法处罚虚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价监督机构,提高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监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编辑:爬叶】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