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爬巨蟒峰_张某明等三人故意损毁“巨蟒峰”刑事案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三人爬巨蟒峰

三人爬巨蟒峰

三人爬巨蟒峰

2019年12月30日上午9点,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的罪名判处被告人张某明1年徒刑,毛某明6个月徒刑,缓刑1年,张某免刑罚,处以张某明、毛某明罚款

9时40分许可,上饶中院再次开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案,向全国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道歉,判定赔偿环境资源损失的费用为600万元,用于保护和修复公共生态环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三清山风景区攀登“巨蟒出山”岩柱。 2017年4月14日晚上17点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进入三清山风景区的“女神酒店”。 2017年4月15日凌晨4点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手持电钻、岩钉(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抵达“巨蟒峰”底部。 被告人张某明先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绳子保护张某明的安全。 攀登过程中,张某明在危险场所打岩钉,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用铁锤将岩钉打入洞中,用扳手拧紧,在岩钉上挂绳子。 张某明就这样在早上6点49分左右登上了“巨蟒峰”的山顶。 毛某明跟随张永明保护张永明的绳索,沿着张某明的绳索在早上7点左右登上了“巨大蟒蛇峰”的山顶。 在“巨蟒峰”的上部,张某明将多样的道具交给毛某明,毛某明沿绳子下降,将多样的道具带回“女神饭店”,然后返回“巨蟒峰”,爬到“巨蟒峰”的10米以上,被三清山管理委员会的职员发现后被劝告,受到警察支配 张某明、毛某明开始攀登时,张某保护张某明的绳索,然后张某回到宾馆拿着无人机回到“巨蟒峰”,沿着张某明布的绳索在早上7点30分左右攀登到“巨蟒峰”的顶部,在顶部用无人机拍摄。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张某、张某明于上午9点左右、9点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受到警察控制,之后,三被告被带到了警察局。 经过现场调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了26根岩钉。 据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巨大蟒山峰”地质遗迹带来了严重损害。

刑事案件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作为无法再生的稀有自然资源性资产,必须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 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向“巨蟒峰”敲岩钉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区核心旅游胜地“巨蟒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成为蓄意破坏名胜古迹的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民事公益诉讼事件中,上饶中院指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区核心旅游胜地,具有稀少性、唯一性、消耗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学研究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是人类共享,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 全国影响深远,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全国知名媒体向社会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 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在于弥补广泛的公众环境权益损害,而且在于唤起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让他人珍惜资源,保护环境。 同时,三被告判决承担上饶市检察院招来的专家费用15万元。

判决后,对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而上诉,毛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而上诉,张某表示是否上诉需要与律师协商后决定的民事判决,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而上诉,毛某明、张某被告是否上诉需要与律师协商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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