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策层面陆续出台19项开放措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扩大继续加快。 2019年9月底,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作为补助措施,银保监会11月修订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后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达到100%。 2019年3月,银保监会批准了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永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年内还批准了德国安联等多家外资保险机构的开业申请。 截至2019年10月底,海外保险机构已在中国设立59家外资保险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12847.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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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从保险业改革开放的经验出发,开放回归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促进改革的深化。 第一,开放促进保险业经营理念的转变。 开放政策实行后,外资保险业务,特别是人寿保险业务加快发展。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率的提高,慎重经营理念的影响逐渐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富有经验,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变革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开放可以深化保险市场改革。 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产品和服务,促进市场竞争,还带来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和海外保险经营的惯例,形成中国保险业改革的共识,促进中国保险市场改革。 第三,开放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增长。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有限,但随着外资开放人身保险公司比例,外资进入人寿保险业的组织形式更加灵活,大幅度加强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有助于提高开拓中国保险市场的意愿。 同时,开放保险中介行业有助于深化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市场分工和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 外资生产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深化分工促进技术创新,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逐步提高保险市场份额。
同时,深化保险业对外开放需要更新观念。 第一,本国和外国保险机构应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 必须坚持本国和外国保险机构具有同等市场地位的原则,实现外资保险机构的国民待遇,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保险费收入应对风险责任。 只要有市场竞争,价格基本合理,保险费收入多少反映了风险责任的大小。 遵守公正的市场规律,让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公正设定价格,充分反映汇率上的风险差异,才是国民的真正利益。 第三,开放不一定带来风险增加。 开放可能带来外部风险,开放的节奏必须符合风险防范和监督的能力。 但风险及其防范需要积极思考,要相信市场产生的风险释放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市场明确及时的风险释放、结构调整、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措施,积极防范系统风险,增强开放条件下的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