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_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违法遭罚70万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保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易县农村信用联社株式会社有向有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资金被挪用为土地拍卖保证金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保定银行保监局罚款7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50万元以上的,没有规定处违法收入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或者违法收入不足50万元的, 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责成可以整理或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立未经授权的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离散、合并或违反规定不批准变更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行贷款的;

(四)出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授权的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个人房地产,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

(八)向有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书、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是惩罚原文

不能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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