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犯罪的特点_原创 最高检回应未成年人犯罪:未达刑责年龄不能一放了之 到了该管的时候了!

目前,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例,侵犯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但由于未到法定年龄,免除刑事处罚,引起很大的争论。

为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针对这个问题,12月20日上午,在“严惩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表会上,最高检察厅的史卫忠局长怀疑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绝对不能放任。 他说,必须依法进行一定的惩戒和矫正。

史卫忠指出:“在未成年人中,年龄越小出现不良行为,成为违法犯罪,得不到适当的矫正干预,违法犯罪的道路越远,犯罪的性质、危害的结果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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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在司法实务中,以法律规定无法执行的情况为对象的。

刑法第17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明确了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这个后半部分,有“未满十六岁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给予监护人和监护人管教”这样的说法的必要的话,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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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种管教和政府接受教养的执行情况是不可取的。

另一方面,这个规定不是“应该”,而是“可以”,在言外的意义上,也许是不必实行的原因

另一方面,监护人管教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收容教养也是大约40年前制定的规定,最多只能教养3年(特别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年以上),而且很多程序还不清楚。

因此,考虑到不仅要加强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网民建议引入恶意补充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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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应着重预防,加强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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