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孙小果事件“保护伞”是怎样被认定的?法律家这样说道
□田宏杰
12月15日,云南多个法院对孙小果事件涉及的公务员19名和重要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事件进行审判,判决被告19名不等待2年到20年徒刑。
在孙小果案件侦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彻底挖掘黑涉罪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彻底调查黑恶势力“有关网”,严格执行决不放松的要求,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期。
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般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涉及黑恶势力的不正当犯罪,包庇、容忍、发生事件、立案、调查,为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罚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伞”为黑恶势力提供避难的具体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关于孙小果的一系列事件,主要涉及不法审判型、违法减刑型、勾结案件型、说服型等几种类型。 其中,非法审判类型主要是捏造事实、破坏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资料,不依法履行职责,审查证据,逮捕、起诉、泄露黑干犯罪分子、判决遗漏、重罪轻判的违法减刑类型主要是违法报告违法、减刑、假释、保护黑干犯罪分子、 表现对外患者执行的勾结事件类型主要是在拘留监督过程中失去职务,说服表现对黑涉嫌疑人和犯罪者勾结、勾结事件、遥控指挥者提供或放任便利条件的人的类型主要是违法调查、打招呼、涉及黑涉恶事等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伞”既不是规范刑法学的概念,也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保护伞”的罪行。 因此,刑事审判过程中“保护伞”们实施的不同“保护”行为,具体与什么罪名有关,按照罪刑法原则,根据刑法对有关犯罪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对行为者作出定罪判决。 媒体公开的相关信息显示,向孙小果等提供“保护伞”的19名相关人员,根据实施行为类型的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怀疑孙小果的继父和母亲分别犯罪。 他们通过给有关人员寄钱,孙小果被法院非法复审,在服刑期间可以多次获得违反减刑。 他们送钱的行为要成立受贿罪,法院的违法修改行为要成立私法罪,监狱的违法减刑行为要减刑私法罪。 二是云南省司法厅和监狱系统的有关人员。 其行为主要是在非法收取他人财产后,为孙小果违法减刑,分别拘泥于受贿罪和私情而犯减刑罪。 第三,法院系统的有关人员。 其行为主要是在非法收取他人财产后,为孙小果非法复审,分别拘泥于受贿罪和私情犯法律罪。 四、派出所有人知道孙小果有意犯伤害罪的嫌疑,非法为此进行保释审查,意图逃避处罚的,应当成立私法罪。 当然,在“拔萝卜运泥”和给孙小果提供“保护伞”的过程中,发现了相关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依法进行调查,并被判有罪。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如果说黑恶犯罪污染了河流,“保护伞”污染的是水源。 “保护伞”的危害性不仅使某人或某人逃避法律处罚,更重要的是损害司法公正公信,损害党的统治基础。 孙小果事件中,多位高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落马”,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党和政府的黑帮除恶,“破伞破网”的决心被强调,黑帮除恶根治的显着效果。 目前,扫黑除恶专业斗争正处于深刻根治、长期治疗的关键时期,要长期工作,维持高压态势,取得扫黑除恶专业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这是孙小果系列案件的审理,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研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