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将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进行公营幼儿园评定,定期动态调整,规定由目前编制总量内尚不满意的执行人员管理总量登记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培训、评价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幼儿园教师同等的权利。
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随后召开了相关新闻发布会
教师动态调整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等方面
享有与公立幼儿园教师同等的权利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定期动态调整公立幼儿园核定计划,由目前计划总量内尚不满意的执行人管理总量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五十条严格规范幼儿教师禁止就业,防止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幼儿园。
《条例》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保障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假期、培训等合法权益。 同时,重视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培训、评价表彰等方面,拥有与公营幼儿园教师同等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条件苛刻地区长期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倾向”
各乡镇至少要举办一个办公中心幼儿园
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立幼儿园
或一般民办幼儿园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进农村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要开办一个办公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指导辐射作用,将我省目前实施的“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为法律规范。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增加农村学前教育投资,在教师配置、培训、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改善开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拒绝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 在相同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务幼儿园或普通民办幼儿园。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除保险费,将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