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可以算工伤认定_被狗撞伤了不算工伤,泡奶粉烫伤了算工伤?到底什么能认定“工伤”?

摘要: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情况是工作问题,应该如何认定?

摔伤可以算工伤认定

今年8月,成都的一名男性乘坐电动汽车结束工作的途中,被在路边跳出来的狗撞了,摔伤了。 本以为可以申请工作上的保险,但是因为这次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的争论陷入了困境。 当地警察部门指出“狗没有道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加者,不能将责任分给狗”,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类似的情况在上海也发生,但结果完全相反。 法律界人士对犬撞车事故不是交通事故的结论持不同的看法。

从法律上看,什么样的状况属于工伤,要怎么认定呢?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工伤认定的诉讼具有非常有参考意义。

骑自行车工作一结束就被狗撞伤,出现九级障碍,工伤认定存在问题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7日下午8点左右,钟科下班乘电车在锦江街高威公园附近回家时,与大狗相撞,摔伤了。 之后,交通警察赶到现场,撞到狗,说不能说是交通事故,交给了派出所。

医院诊断:钟科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粉碎骨折、左1-8肋骨骨折多数骨折、肺挫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等。 治疗费由狗的主人谢先生支付。 "大观医院检查,买水果访钟科,部分护理费等,支出超过7万元. "

现在,离当初的事件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钟科的左臂还在挂绳。 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发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人钟科残疾等级为9级的后期医疗费约需1.6万元至2万元。 由于经济窘迫和狗主人的暂时变化,钟科的后续治疗陷入困境。

这个工作中途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吗?管辖事件的成都市交通警察三支局没有认定这个事故为交通事故。 理由是“狗没有道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加者,不能对狗分担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列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非交通事故造成的员工上班途中的意外伤害事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由于管辖区的交通部门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正在派出所处理,人社部门不能根据派出所的证明和接收记录认定钟科是工伤事故。

狗撞车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吗法律官员说

狗撞车不是交通事故吗? 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这样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行驶途中因过失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律相关人士认为,根据这个定义,交通事故不需要车和车,人和车相撞,也应该包括道路上发生了障碍物。

“在此事件中,该主人没有履行监视义务的狗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被认定为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满足申请劳灾认定的条件。”法律相关人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仅基于交通相关人员的过失,也基于事故。 “这个事件即使将狗的伤害定义为事故,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同样的事件在上海也发生过,结果完全相反。

去年12月,护理站工作人员张某乘电动车完成工作,路旁突然出现大型犬,因逃逸摔倒,形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 民警到达时,大型犬只是逃离现场,综合现场调查和路面监视等证据发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划分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足以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发生,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区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张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员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和事故之间受灾的事件很多。 例如,开车上班会发生滑坡、地震、洪水、障碍等人身事故,员工无法进入工作手续,不公平”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上班时加奶粉烧伤了,可以认为是工伤吗?

其实,法律上的工作认定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刘先生是上海的公司职员,上班时抽奶粉,不小心被热水烧伤,在医院诊断为左腿小腿两次烧伤。 区人社会局调查后,刘的情况属于工作认定范围,刘所属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工作认定决定。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奶粉烧伤也是工伤,这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法律上确实有根据。 刘氏事件的主审法官、二中院行政审判小组的负责人浩方透露了《劳灾保险条例》应该认定为劳灾的一些情况。 其中第一条是“在工作时间和职场,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

“这里的“工作原因”既包括直接工作的原因,也包括间接工作的原因。 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的生理需求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就可以看作是工作的组成部分。 据马浩方称,在本案中,作为奶粉类饮料的食性饮料只需要很少的劳力和时间。 刘先生上班抽奶的行为,在工作中没有超出正常的生理需要,不是直接履行工作职责,而是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也是间接工作的原因。

马浩方供认,在她审理的案件中,工伤事件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事件。 调查其原因后发现,《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伤认定的标准为原则,由于工伤认定往往不存在明确的界线,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细节差异可能与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在刘某的案例中,如果她不是会计,而是流水线工人的话,应该考虑加奶粉的时间还不是工作中。 因为加奶相当于她离开了工作岗位。”马浩方表示,如果现行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法院和社会局有关部门会经常探讨典型的案例,尽量确保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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