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国家在国家权力活动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揭示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行政诉讼法制度确立了完整的缩影,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文化的光辉。
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审理。 行政审判俗称“民告官”,是人民法院中止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使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纠纷的司法制度。 我国行政法律、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行政审判工作逐步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中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申诉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为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最先立法铺平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中央监察委员会有“人民和人民团体诉诸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接受和处理”职责,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员监督检查权授予专门监察机关。
1954年,第一部分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 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违法失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 国家机关职员侵害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得到赔偿。 当时,此类案件未经特别审理,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
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移,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重建,逐步完善。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法律法规多由行政机关及其职员实施,公民、组织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频繁,相继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也最早、最多。 行政机关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自1979年起,一系列行政诉讼法、法规陆续颁布,当事人可以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1980年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资企业或者扣除义务人员、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就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例。
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律规定获得赔偿”,为正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创造了完善的渐进发展。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治安行政案件,当时由民事法院受理。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等经济行政事件,由经济审判受理。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设立行政法庭的通知》,各地法院纷纷设立行政法庭。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正式建立。 行政审判全面开展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治安、土地管理、工商、城市规划、税务、计划生育等20多种,案件数量上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职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行政法庭开始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国家赔偿关系实体和程序问题,建立国家责任制度是必然的。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列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非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赔偿救济渠道。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完全建立,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国家赔偿机构包括行政、审判、检察及监狱管理机构。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行使行政权力、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其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还可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包括搜查、检察、刑事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和非刑事赔偿,包括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作出规定,有效保证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之后,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立事务所,与行政法院共同办理事务,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当初的事件很少,1998年以后也持续增加。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逐年扩大,类型新,赔偿金额大。 治安、劳动教育、工商、卫生、土地、林业、计划生育、城市建设、环保、交通运输、专利、技术监督、民政、财政、税务、烟草专卖等类型案件相继出现,国家赔偿收拾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首次修改了国家赔偿法。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手续,手续顺利,改变了责任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改进了赔偿手续,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善了经费保障,对27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正。
新法取消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加简洁。 同时赔偿范围也很广,赔偿条件也很明确。 新法删除原“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侵犯、损害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受害者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在国家机关及其职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同时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新技术发展,法治文化得到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我国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议“要把权力放在制度的牢笼里”。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国家赔偿对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国家赔偿调查问题,以赔偿促进规范,加强倒置机制、监督机制,确立国家公信力。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相关决定,为了贯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事务手续、实体审判标准、文件样式等多方面公布了规范性文件,到2014年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馀件,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等
为加强冤案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行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冤案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起草了公布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明确要求加强赔偿,围绕刑事冤案,形成上下联动,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冤案赔偿工作,确保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告
作者:童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