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贷款利率和利率的“二线三区”,即第一线为24%的利率线,规定24%以下的利率为我国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的第二线为36%的利率线,36%以上的利率为我国法律 根据这两条利率线,相应地划分了三个利率区间。 一个是法律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一个是无效区。
1、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保护区
民间贷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借方应诉诸借方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利率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 对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我国法律没有强制保护,即贷方诉讼要求借方支付该区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诉讼不当利益要求归还贷款人支付的该区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支持。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率无效区
民间贷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一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方要求借方支付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款逾期利息
私人贷款逾期利率可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协商约定。 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贷款双方如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借款期限的利率未被约定,逾期利率也未被约定的,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以年利率的6%支付资金占有期限的利息。 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支持
3、借款期限利率已约定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以借款期限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限利率,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贷款人和借款人承诺逾期利率,承诺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利率超过24%的诉讼请求不受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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