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定城法庭一起审理了增加抚养费案件。
杭先生和赖先生本是夫妇,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的桩子。 之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11年在南谡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杭育成。 2017年2月28日,赖先生要求法院变更监护权,要求被告杭先生每月支付监护权费。 2017年3月1日经南谡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自行将小桩监护权变更为委托,自2017年起每年支付监护权费5000元至小桩18岁。 但是,随着小桩年龄的增长,生活、学习消费水平也在上升,赖先生认为被告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是小桩学习和生活不够充分,赖先生收入有限,负担小桩抚养费非常困难,多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不会增加,赖先生
被告杭先生以本院的发票被传唤,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就不参加法庭的诉讼,也没有答辩。
法院法院判决原告现在在滁州市南谡区湖心路小学学习,课外也参加了指导班,学习、生活费用比过去增加了,双方以前协商的每年5000元抚养费难以满足原告的生活、学习需求。 被告目前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稳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法院审理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需要确定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1500元的主张,必须进行调整。 本院最好由被告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 此后依法判决:一、被告杭某自2019年7月1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杭某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满18岁(每年1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4800元,每年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4800元)。 二、驳回原告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儿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协商和判决,不妨碍儿童根据需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协商和超过判决当初金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支持儿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母或母亲有养育能力的,(1)原有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 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要的金额已经超过规定金额的情况下(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