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运用_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受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任命,代表本院作为国家诉讼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最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白某、管某欺诈案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娄出席法庭支持诉讼,率先处理适用定罪制度的案件,审判过程中继。

在审查起诉阶段,任娄检察长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资料,依法审问二被告人,通知有可能认罪处罚的法律结果,询问二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然后,在值班律师的证言下,被告人亲自签署“认罪证明处罚的具体证明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量刑和审判方式的提案。

审判中,任娄检察长就起诉书上被起诉的犯罪事实提出案件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发表公诉意见,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在法庭教育中吸取被告人的教训,积极改造,劝说遵守法律的市民。

认罪宽大处罚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导院领导人指导案件,使检察官适应新要求,提高案件质量效应,认罪宽大处罚。

认罪承认惩罚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司法事务效率,加强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改变案情理念,寻找差距,补充和落实短板,全力推进认罪宽大处罚制度和量刑正确工作。

法律链接:

第十五条

疑犯、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承认被告的犯罪事实,想受到处罚的,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审查案件,审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下来。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书面提出意见的,应当附上附件。

疑犯承认有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认有罪的法律规定,听取并记录疑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轻、轻或免除处罚等宽大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适用案件审理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按照前两项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提供事先向值班律师了解案情的必要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同意应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应当承认罪行并签署处罚书。

疑犯认罪承认惩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没有必要在认罪承认惩罚的具体文件上签字

(1)犯罪嫌疑人为盲人、聋人、哑人或完全没有丧失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定罪有异议的

(三)其他无须在认罪证明处罚的文件上签字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把文件和证据转移到人民法院。

疑犯认罪承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有无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根据案件提出认罪结案文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般应采用人民检察院控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是,除以下情况外

(一)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承认罪行的;

(三)否认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诉诉讼罪名与审判认定罪名不一致的;

(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适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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