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_违规担保导致泰州农商银行损失4600万 前支行长被判刑2年半

12月13日泰州法院发表了银行长因违反保证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2月出生,原系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科创园支店长。

法院判决,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 2011年7月改名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科创园分行长期间,为帮助该银行客户泰州市金江鸥业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李某未经审批,向不可撤销的偿还保证书和贷款合同 这种违规措施意味着在金江鹅公司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无条件偿还所有债务。

但是,事与愿违,债务到期后,金江鸥业公司没有履行偿还义务。 赵某立即提出仲裁,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结果泰州农商银行联合偿还资金人民币4611.34万元,给该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未恢复。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自主发生事件,原封不动地坦白了上述犯罪事实,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银行职员,违反规定,向他人发放保险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违反,构成发行金融票的罪行,必须依法处罚。 因违反发行金融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半。

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量刑过重,转利补偿损失,二审要求缓刑。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李某非法发行金融票,给泰州农商行造成巨额损失,事前损失还没有恢复,李某没有得到被称为泰州农商行的“弥补利率损失”的证据,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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