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_“破产”二字不吉利?专家:破产法与市场经济相关,不能当作强制执行工具

摘要:但在世界银行评价商业环境的十项指标中,“破产”项目的中国排名依然处于下位。

今天上午,司法部、上海市政府共同主办的法治化经营者环境优化工作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将围绕“建立企业”“取得信誉”“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和“处理破产”指标,共同探讨问题和对策。

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全球商务环境报告2020》,中国商务环境排名大幅上升15位,跃居世界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世界商务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然而,在世界银行评价商业环境的十项指标中,“破产处理”的中国排名依然处于下位。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岱光教授在发言时列举了一些数据:我国破产成本约占总价值的22%,约为韩国7倍的平均时间是1年零7个月,是世界上最优秀国家爱尔兰的4倍,破产处理后的资产回收率只是日本的三分之一 "这三个指标与去年相比没什么变化,我们在这个分数上也有点进步,主要以破产法框架这个指标来得分. "

李岱光表示,目前我国破产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破产法成为破产系统的基础,未能完全成型。 “我们现在常说破产法只有一半,只有企业破产,个人没有破产。”

其次,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依然存在,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认为破产“不吉利”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法院、企业和个人必须改变观念。 破产法是涉及市场经济的法律,不能视为强制执行的工具。 深刻理解这一点,才能发挥破产法的作用”。

最后,北京、上海、深圳成立破产法庭,集中管理破产案件,李曙光表示,法官处理案件时法律依据不足,只能依靠司法解释和档案。 此外,破产法与民法等其他法律发生冲突。 “企业申请破产的话,之前做出的关于民间商事的判决不是会继续执行吗?”

李曙光说,中国破产法已经实施了12年,现在似乎存在很多缺陷,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破产法修改工作,当时真正发挥破产工作中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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