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广告事件_从欧莱雅虚假广告事件,谈化妆品行业的虚假广告问题

化妆品行业可以说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行业。 其利润极高,需求量极大。 其中,相应的宣传推广必不可少。 从明星代言人到网红的随身物品,到商场布天盖地的宣传,其各个环节毕竟是一种广告行为,化妆品行业的宣传应该以上任何形式受到法律的制约。

一、虚假广告的法律定义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误解的内容欺骗消费者,引起误解的,构成虚假广告。

欧莱雅在其广告词中含有8天肌肤看起来会重生……不论年龄,肌肤状态,8天肌肤看起来会重生……等用语,常识上明显是虚假的,因此欧莱雅这次的广告确实是虚假广告。

二、现行法律没有化妆品广告的具体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在皮肤、毛发、指甲、嘴唇等人体表面的任何地方,通过涂抹、喷洒等方法喷洒,实现清洁、除去不舒适的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但是,上述条例并没有系统地规定化妆品行业的广告行为,调查《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与化妆品广告问题最密切的关系是《广告法》第四十条:不得向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体分发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着眼于《广告法》第15条——第27条,其中对药品、医疗器械、健康食品、食品、农业用品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对化妆品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化妆品本身技术含量的高低水平不同,化妆品原料成分广泛,对身体的作用机制、使用方式等有很大差异。 广告是基于产品本身,化妆品种类的用途多样化,对化妆品广告的细分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三、对化妆品虚假广告问题的法律解释

虽然法律没有细分化妆品广告的规范,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至今为止的法律进行分析来探讨化妆品广告的规范。

1 .化妆品广告不得与疾病的治疗功能有关,不得使用与医药混淆的术语

按照《广告法》第十七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和销售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容易混淆的术语。 欧蕾雅在这次被处罚的广告中说:“与年龄无关,与肌肤状态无关,8天内可以重生肌肤”,这种化妆品比药品更有活力,感觉肌肤是人体器官,可以重生一个器官。 这显然是关于治疗功能的,本条禁止。

化妆品广告不得包括对效果、安全性的主张和保证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包括: (一)表明效果、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众所周知,无论医药品本身是研发、生产、运输还是销售,其严格程度都远高于化妆品,因此医药品本身的产品质量远比化妆品硬,举重轻,医药品对广告有效,不能包括安全性的主张和保证,化妆品不能包括这样的术语。

化妆品广告不得与其他化妆品、药品、食品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均禁止在广告中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 化妆品的效果是美容、护肤等,有可能与药品、滋补类食品交叉,因此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总结分析,认定化妆品广告不应与其他化妆品、药品、食品进行比较。

四、化妆品虚假广告受害,消费者有什么维权?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首先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通过消协等组织进行维权。

根据《广告费》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被化妆品虚假广告欺骗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广告主(销售广告商)追究责任,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向广告主要求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行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实名、地址、有效联系人时,消费者可以先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者请求赔偿,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者、广告代言人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相关、制作、代理、发布、推荐

如果该化妆品广告所指的商品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关,则在不需要发表制作代理广告的一方有错误,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表者广告宣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一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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