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与被告丁某于2016年11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丁某承诺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第三方抵押贷款,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户籍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380000元房租,被告承诺丁某交房,馀额100000元。 目前合同约定的过户期满,丁某尚欠第三方抵押贷款310000馀元,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要求法院履行被告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鼎城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件已存在抵押事实,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抵押权未消失,将无法实际履行买卖房屋合同,黄某将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名义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抵押合同无效或者只有代理人清算银行贷款、清洗抵押权时才可办理住宅户口手续,黄某代理清算后可向丁某索赔。 黄某也可以要求丁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丁某返还房款,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二手房交易的风险高于二手房交易的风险,交易前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住宅权利人的信息、抵押信息是很重要的,对于有抵押登记的二手房交易,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如何解除抵押权作出明确的承诺。 向个人提供抵押或者被法院扣押的话,由于卖方的信用不好,可能会有外债,所以卖方自己筹集资金,将建议解除扣押和抵押的贷款还给银行的情况下,卖方用买方交付的预约金和最初的支付去银行贷款进行抵押 建议简易买方陪同卖方偿还贷款,确保住房贷款的最终下落,同时不要延长过日的承诺。 (作者是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张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