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表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作为最高的政策文件,“意见”开头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这体现了中国政策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当前时代的重要性的新认识。
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在我国创新指数和创新能力显着提高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保护我国创新成果,进一步激励我国创新活动,创造更好的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23条,对知识产权实体、程序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有很多意见,一些意见经常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中提及。 例如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统一审判标准的一些意见高度总结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实践中长期关注的问题,如完善新的职业状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处理药品专利、电商平台、体育比赛转播、传统知识保护等问题的一些意见首次提出, 第二十一条建立举报合同制度,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价和经营者环境评价体系。 “意见”还建议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管理手段,健全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保存之间的联系机制。
我们期待这些意见得到科学的落实,下面参考司法审判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的例子。
“意见”第三条指出,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文件“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反复侵权,建立故意侵犯企业名单的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机构的威慑力强,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例如,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不可信赖的行为”,只包括“重复侵犯权利,故意侵犯权利”? 填空损害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什么高额损害赔偿金不够填空?为什么要让当事人接受“合同惩戒”? 如何界定“联合惩戒措施”? 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或起诉权吗? 这些权利是如何保障的? 全国人大应该立法还是中央、地方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制定指导性规则?
关于“意见”第1条“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立法者在2013年以修改《商标法》为契机导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6年以来各地的法院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很少。 在理念和理论上,本来应该抑制应用,是技术上的障碍,还是程序上的障碍,还是实体上的障碍,难以计算出基础数据“实际损失和侵权的利益是费用的合理倍数”,还是难以认定构成要素“恶意和情节严重”。
因此,现在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着作权、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本应该不高,但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更重要,也符合《意见》提出的“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 (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