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判决“电梯殴打幼儿事件”,合肥市蜀山法院判定梁某伟被告犯有挑衅罪,判处1年零7个月徒刑。
2019年6月30日,梁某伟被告故意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处以罚款200元。
因为对处理不满,被告人梁某伟抱怨,计划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来发泄愤怒。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梁某伟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一个地区,看见一名男童小凪(假名) ( 2008年出生)独自行走,随着小箱进入电梯。 在电梯里,梁某伟一踢小凯拳,小凯头部就受伤了。 后来,梁某伟离开了现场。
2019年9月14日,被告梁某伟被公安机关逮捕。 事件发生后,梁某伟如实地供述了事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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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明,到目前为止,梁浩伟因犯挑衅罪、故意犯伤害罪而多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擅自殴打未成年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成为挑衅罪。
梁某伟是肇事者,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梁某伟回归事件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根据法律轻微处罚。 梁某伟承认自己指控的犯罪事实,希望受到处罚,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