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务3月3日-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决定,向浙江田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密机械证券代码:300461)和董事会秘书陈涛发出警告函。
警示函指出,近日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田中京基在回答投资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线的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诸宸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田中真纪子和诸宸予以警告,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中国网财务评论》发现,田中京基最近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和浙江证监局的质询函,原因是涉嫌“热点”摩擦防疫口罩。
2年3月,一位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询问,“该公司在2015年11月表示,它已经开发了一条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以生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用防护口罩”。为此,该公司回答说,“该公司是一家拥有相关研发储备的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目前,没有掩模加工设备的订单。请注意相关风险。”“
深交所在2月26日出具的监管函中明确指出,公司在首次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创业板的相关规定。要求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田中精密机械2月27日中午宣布,浙江证监局于2020年2月26日发出“监管质询函”,因为该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至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投资者生产的口罩进行了回应。浙江证监局要求该公司说明是否有能力独立生产口罩机,口罩机相关产品是否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口罩机收到订单的状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正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2)监督会谈;(三)发出警告信;(四)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以下
为全文:
关于采取措施向浙江田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浙江田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陈菊:
最近,贵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回答投资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线的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董事会秘书诸宸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公司和诸宸予以警告,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贵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年2月28日020(责任编辑: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