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也有资格被强奸,但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的直接主犯。强奸的直接主犯只能是男性,但女性仍然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间接主犯和共同主犯。
[案件] 30岁的黄强和45岁的李莉(女)通过微信相识。后两人作为情人同居。李莉答应帮黄强找个女孩一起玩,以便和黄强在一起呆很长时间。2019年3月17日,大约17名黄强、小云的网民从他们的县城来玩。黄强让李莉假装自己的母亲去接小云李莉知道黄强骗小云和他发生性关系,仍然把小云带到他家,劝他按照黄强的安排抽烟喝酒。小云喝醉后,黄强开车送他们到酒店和他住在一起。案发当晚18点左右,黄强强奸了小云(此案改编自真实案件)
本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为了便于讨论,作者增加或删除了一些情节,但仍然尊重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会对犯罪者的定性产生任何影响。分析案件的前提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定罪证据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相法的规定展开讨论,请纠正,请讨论
黄强、李莉涉嫌强奸罪,共同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是指行为人违反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合法权益是妇女自己的性决定,即妇女决定谁、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发生性关系,否则,她可能被怀疑犯有强奸罪。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黄强与李莉是基于共同意愿联系的。在李莉的帮助下,黄强利用小云的醉酒与他发生性关系,并涉嫌强奸。本案中,黄强为直接正犯,李力为帮助犯、从犯,均为共同正犯。
妇女也是符合条件的强奸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李莉无疑构成强奸,妇女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强奸主体,但妇女不能是强奸的直接主犯。强奸的直接主犯只能是男性,但女性仍然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间接主犯和共同主犯。
例如,一个女人对一个男人说,“你不知道强奸有多好,是吗?太好了,你为什么不试试呢?”因此,该名男子听从该名女子的教唆,强奸了该名女子。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涉嫌强奸,这是一种共同犯罪。男人是直接主犯,女人是教唆犯和从犯。
另一个例子:一个女人同意和一个网民一夜情。因为她看起来不太好,她给她最好的朋友下了药,网民强奸了她。
本案中,妇女控制和操纵了整个强奸过程,是间接强奸罪的主犯,网民不构成犯罪。
结论:本案中,黄强在李莉的帮助下,利用小云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两个人涉嫌强奸,并共同犯罪。黄强是直接正犯(直接行为人),也是正犯。李莉是帮助罪犯的帮凶。两者都应该因强奸而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