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隔离要求_最高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案隔离要求和期限问题

疫情防控隔离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

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隔离防控要求

严格依法严厉打击与防控有关的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严峻,防控要求严格。一些地方和一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针对这些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30日发布指导意见,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针对当前特殊疫情,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坚持服务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办案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隔离和防控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灵活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书面审查案卷应是主要方法,尽可能不采取当面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方式。,但要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法来减少人员的流动、聚集、会面和交谈。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机制。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进行讯问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看守所可以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书面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填写、签名、收回试卷。

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期限方面,《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拘留期限为期限届满之日,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期限为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对于因犯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拘留期间未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办案期限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第三次延期审查为限。调查和延期的回报应当以符合法律和客观需要为原则。

《意见》强调,在办理防疫期间的逮捕和起诉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逮捕不起诉、不逮捕不起诉、不起诉不起诉。对危害疫情防控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疫情防控隔离要求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