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普法知识_【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④ 全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19名新冠患者,他们做了什么……

[普法案例]典型防疫案例④全国19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发病人做了什么...

据公共媒体报道,截至2月5日,全国共有19例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共16例,其中4例已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对这些公开报道的病例的患者行为和指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一方面,我们希望提醒公众不要冒险,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司法机关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使全社会更加认识到防疫和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必须正确适用两种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仍应遵循法律规定、主客观统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案件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1:吉林省长春市患者王某未报告

2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王某(男,50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送指定医院治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王某是武汉某制药公司的员工。1月19日返回长春探亲后,他没有向社区报到,也没有主动将自己隔离在家里。当他三次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去看医生时,他故意隐瞒自己的工作、生活经历和在重点疫区长途跋涉的事实,欺骗医生,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和进食。现在,有5人被直接感染,许多人被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病例2

:68医务人员因山东潍坊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和接触史而被隔离。1992年2月5日,潍坊市公安局发布通知,称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于2月3日对故意隐瞒旅行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张谋芳进行了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1月17日至20日,潍坊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的居民张谋芳离开潍坊,前往安徽省蚌埠市,在回来的路上吃了晚饭。1月21日,因为咳嗽和头痛,我去某某附属医院看病。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回到潍坊后,张谋芳拒绝配合当地社区的调查。寻求治疗时,他面对医生的询问,故意隐瞒自己的个人旅行史和个人接触史。因此,许多与他接触的人都有被感染的严重危险。目前,来自某某附属医院的68名医务人员,以及与他们接触的某某花园社区、某某皇景社区、某某4S店的49名人员都在接受隔离观察。

第3例:深圳龙岗病人隔离期间多次外出,并有隐热、咳嗽症状

2年4月,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认的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调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一家从湖北省潜江市驱车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应社区工作者的要求,阮某签署了《家居隔离承诺书》。签署承诺书后,阮某拒绝遵守家居隔离和每日测温报告的要求。他连续几天外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和活动,故意隐瞒发烧和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人员和来访者。

2年3月3日,阮被诊断为肺炎病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他被隔离关押在深圳第三人民医院。他的所有家庭成员都被送到指定的隔离地点观察。

例4:云南景洪患者确诊后逃逸,袭击医务人员

2年4月4日,媒体从景洪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经确认的景洪市居民拒绝实施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据媒体报道,1月22日下午,李某被120辆救护车送往西双版纳传染病医院,并被隔离。那天晚上7点40分左右,当医务人员在处理其他病人时,她“逃离”了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生委员会、景洪市卫生局和110名公安民警调查,于21时50分确认患者已抵达景洪市一个居民区的姐姐家。随后,他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辆救护车和警察到达社区,反复劝说患者,并于当晚11: 50将患者及其亲属和其他4人安置在传染病医院进行观察

在隔离和住院期间,李谋谋等人也不同程度地攻击医务人员,如用手撕掉医务人员的防护口罩,用手机制作视频进行传播,一度引起社会恐慌。

案例5:福建省晋江市患者在家庭隔离期间多次去朋友家吃饭

晋江市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涉嫌治安犯罪采取强制措施据调查,张某从湖北武汉回到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将他隔离在家中,不准外出。但是,张某多次外出,拜访亲戚朋友,并参加聚餐,造成了不良后果。

病例6:广东汕头湖北病人发热咳嗽未报告确诊,4例登记病例

据汕头警方称,1月23日,来自湖北省枣阳市的杜某人和杨某李夫妇乘公交车抵达汕头市澄海区看望其父杜某,此后一直住在杜某的工厂。与此同时,杨慕莉出现了发烧、咳嗽等症状。知情人杜某人、杜某人、徐某人知道杨某人有症状,不主动向杨某人所在镇(街道)报告,配合防控工作。

1年29日,杜某人、杨某人被隔离医学观察。1月31日,杨慕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杨慕莉有密切接触的人都集中在医学隔离观察。

2年2月2日,汕头警方依法调查了杨谋利、杜某人四人,他们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对他们进行了隔离治疗。与此同时,对杜一名雨工人的工厂主进行了调查。凯斯诺。

7:隔离期间,山西省阳泉市患者周某外出就餐。1992年3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周某(男,阳泉市人)提起公诉。

经调查:1月23日,周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返回阳泉在警察和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并要求将他们隔离在家中的情况下,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仍然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与其他人一起开展活动。目前,周已被确诊为肺炎病例,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并已接受隔离治疗。

例8:青海西宁患者苟某隐瞒情况多次与人群密切接触

2年1月1日,媒体报道,一名青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调查患者苟某,男,44岁,来自湟中县李家山镇韩水沟村。他长期居住在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1月17日,21点左右,郭台铭回到了宁都,坐了一个朋友的私家车,出去吃饭,然后回到了他在韩水沟村的家。那天晚上出现了咳嗽、发烧和疲劳。19日晚,郭台铭去了他姐姐在城西杨家寨的家看望他的母亲。20日,他回到了他在韩水沟村的家。从那时到26日,病人说他没有离开韩水沟村。在此期间,他去村里的诊所进行诊断和治疗,然后于1月26日回到他姐姐在城西杨家寨村的家中过夜。1月27日8时许,苟住进青海省红十字会医院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并于30日确诊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苟某已在武汉工作很长时间。最近返回宁都后,他拒绝执行西宁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即“重点地区人员应向社区(村)登记,并主动留在家中隔离”。他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的省亲日期信息,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和探视人员,并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联系尤其糟糕的是,郭台铭故意隐瞒了他儿子从武汉和他一起回到南京的事实。他的儿子还参加了城市以外的许多活动,并与人群密切接触。

例9:江西省上饶市患者隐瞒信息多接触

2年3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新洲分局对彭某(女,湖北省麻城市常住居民,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住院)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2020年1月23日,牟鹏驾驶一辆湖北车到上饶过年来到上饶后,他没有按要求自愿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到和登记。1月29日,他在发现自己发烧的前提下,故意向医生和社区防疫人员隐瞒了湖北上饶之行的真相,并与许多人进行了密切接触,造成了严重后果。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例10:在家庭隔离期间,江西省赣州市患者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年2月2日晚,赣州市公安局张红分局报告称,卢某(女,江西省赣州市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隔离并入院)在家庭隔离期间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调查,1月17日,鲁乘飞机出访他处,1月25日返回赣州在旅途中,卢曾与确诊为肺炎的患者发生过亲密接触,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依法依规告知并要求其回家隔离后,卢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其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11:广西玉林市感染者薛牟某明知故犯,擅自与其他人联系

2年1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城确诊肺炎病例薛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榆林市富民薛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旅游时出现低烧。返回玉林后,在走访有关医院的过程中,隐瞒了与重点疫区人员的接触史,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冠状病毒防控措施,未经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擅自与其他人接触,造成其感染新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风险。1月31日,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病例12: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蒋牟某知情进出重点疫区,隐瞒疑似症状。他携带

|

2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姜谋谋(男,44岁,金寨县郭子园人,2月2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现已隔离治疗)提起公诉

经过调查,1月21日,姜某驱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姜某出现咳嗽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并前往医院治疗。回国后,姜谋谋在几个地方与不明身份的人员共进晚餐,多次参与赌博和乘车。2月2日,姜被诊断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蒋某某知道自己曾出入重点疫区,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故意隐瞒不报,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他仍然擅自联系不明人员,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持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3:四川省雅安市一名69岁的患者未报告未隔离和隐瞒此次出行,导致100多人与

发生密切接触。据《人民日报》报道,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告,称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已对其案件进行调查。

,侯牟某,男,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乘坐K1067次列车(12节车厢)到湖北省武汉市(列车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个小时,在此期间您将在站外用餐,然后从汉口站换乘D615次列车(3节车厢)到成都东站(列车时间:06:56-16:16),当晚乘坐私家车到天全到当天结束时,侯并没有按照防疫和控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也没有采取措施把自己隔离在家里。他多次联系周围的人员,并参加了晚宴。1月27日,侯牟某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短”等症状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问他最近是否去过武汉,但侯某予以否认。1月31日,侯牟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住院。侯某的行为导致与他有密切接触的100多人(30多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

案件14:陈,浙江省台州市人,故意隐瞒返回台州的事实

1年20日,陈(仙居县和田人)从武汉回到仙居老家探亲。他欺骗调查人员和游客,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以及他有发烧和咳嗽等症状的事实,并多次主动联系周围的人。目前,陈某部长已被诊断和隔离。他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例

涉嫌“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15:四川内江患者龙某未报告多次未经隔离的集会

内江男子龙某从武汉回家后冒险。他不仅没有按照有关防疫要求把家里隔离,还邀请和参加朋友邀请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导致了疫情的蔓延...

2年2月4日,记者从市警察局获悉,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市警察局依法立案调查。

1年22日,在无锡工作的龙某乘坐子弹头列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同时,龙某乘坐的子弹头列车在经过武汉汉口站时停了8分钟。龙说火车停下时他没有下车。回到内江后,龙某不仅没有按照有关防疫要求将情况带回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还多次邀请和参加朋友聚会和棋牌娱乐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发热症状前往内江市一家医院就诊。医院立即被接收并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据警方调查,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与15人有过密切接触。截至目前,与龙有过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其余均已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鉴于龙的行为,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例16:江苏省徐州市病人隐热情况及到处乱跑

2年1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民警报告张(男,43岁,江苏省徐州市人)从武汉返回后出现发热症状,于2020年1月14日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后,张虽曾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症状,但仍多次到徐州市公共场所与不明人群接触。目前,张已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张因涉嫌玩忽职守,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他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被隔离并被医疗机构收治。

199疑罪分析

199从目前警方的案件调查来看,这些新加冕的病人涉及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两种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涉嫌犯罪的病人中,绝大多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调查,而只有两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调查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相当于放火、测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放火、杀人、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物质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么是过失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是指除纵火、测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

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和这两种收费有什么区别?

首先,量刑不同从刑罚的角度来看,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根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和处罚,最高刑期为七年监禁。

其次,犯罪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差异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如果确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明当事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当事人知道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发生。如果确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主观方面是当事人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过失过失过失,即当事人已经预见到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是可以避免的,或者他们应该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的这种严重后果,因为过失没有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导致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主观判断,尤其是主观判断是否属于“自由放任心理”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4,特别强调“自由放任”的思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有关当事人知道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他们允许这种有害的后果发生。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心态下,他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上面的案例4中,云南省景洪市的一名新加冕的病人在确诊后医护人员正在处理其他病人时,于当晚“逃离”了医院。患者的主观方面是“知道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并允许这种危害发生的心理态度”,这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如果患者在法案生效时没有被诊断为新的冠状动脉患者,该怎么办?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如患者行为时公众对疫情的了解程度及相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患者离开重点疫区的时间,患者是否有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及不明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当中,可能有大量的病人最初没有被诊断出来,有些人可能有感染的嫌疑,或者只是近距离接触,有些人甚至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那么,这些患者的主观心理中可能都有幸运心理。是“自由放任的心态”还是“基于自信的疏忽”?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可能需要更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5,当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态度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中国司法机关发出信号,要在这场疫战中严惩相关犯罪。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惩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疾病引起的肺炎、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和强制隔离治疗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认真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突发传染病防治等各类犯罪。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防疫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安排省级法院依法做好防疫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9类36类防疫刑事犯罪

6年《最高司法机关在非典时期的司法解释》

早在17年前,为了及时解决处理非典相关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性疾病预防控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依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建议

首先,严格遵守防疫和控制的有关规定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隐瞒,不聚集,减少外出,看病时如实介绍自己的生活史、旅游史和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其次,严格依法办案在此,我们要强调和呼吁,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提高全社会对防疫和控制重要性的认识的同时,必须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两项罪名。定罪量刑仍应遵循刑法规定和主客观统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