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就业工作情况_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国务院

函[2019]1号部属高校、部委、省共建高校:

发展兼职研究生教育是推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兼职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兼职研究生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兼职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了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教学研究部《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全面管理的通知》([〔2016〕2号)。很明显,从2017年开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将由国家统一发布招生计划,考试和招生将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训质量将坚持相同的要求,学位证书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相同的效力。

2、加强就业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录用、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合理制定录用条件,为不同学历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简化落户证书,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学历的研究生提供平等的落户机会。

3、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应加强对兼职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新的“网上就业”模式,准确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加强对校园招聘活动的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限制教育形式已取得学生身份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学校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进就业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并根据兼职研究生的就业需求,推荐合适的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就业和创业政策,确保合格的研究生能够享受就业和创业。

4、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发展兼职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改进招收研究生的相关方法,为兼职研究生的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SASAC办

2019 12月30

企业就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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