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月11日报道,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最近,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针对重点防控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打赢这场防疫战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实施防治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真正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当前税务部门的首要任务。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支持防疫工作中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掌握和运用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包括支持保护和治疗、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恢复劳动和再生产四个方面的12项政策。< br>1。支持保护和处理
1。按照政府规定取得防疫和治疗临时补贴和奖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br>2。个人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发放的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材料的供应< br>3。对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br>4。对纳税人提供的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br>5。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br>6。生产防疫关键物资的企业,允许扩大生产能力和购买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br>7。卫生防疫部门直接进口的物资免征关税
3。鼓励公益捐赠< br>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br>9。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处理疫情项目,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br>10。为应对疫情免费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br>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4。支持恢复工作和生产< br>12。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的最大亏损结转期将延长至8年。
[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汇编] < br>1。支持保护和治疗
1。已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预防控制疫情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预防控制疫情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
[优惠内容
参加预防控制疫情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参照执行。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10号)< br>2。个人收购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而发行的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标题为
收购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而发行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个人物品(不含现金)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将发行药品。 向个人提供医疗用品和防护设备(不包括现金),用于预防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不包括工资和薪金,并免除个人所得税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支持材料供应< br>3。从2020年1月1日起,生产防疫关键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税增值税增量补贴增量津贴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最终津贴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重点防控疫情、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增值税增量补贴和退税政策的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补贴和退税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8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2020年第4号)< br>4。提供防疫重点保障材料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防疫重点保障材料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材料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防疫和控制关键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所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申报手续,独立进行免税申报,但相关证明材料应保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中的相应栏目按照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8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2020年第4号)< br>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收入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从2020年1月1日起,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并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和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申报手续,独立进行免税申报,但相关证明材料应保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中的相应栏目按照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8号)< br>(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第36号)< br>(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收的通知》管理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购买的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市“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项目“[优惠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买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行填写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8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2020年第4号)< br>7。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关税[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政策基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3、鼓励公益捐赠< br>8。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资应对疫情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在税前扣除全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优惠内容
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全部现金和物品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主申报享受、保留相关数据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填写全额捐赠扣除。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br>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以应对疫情允许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税前个人所得税[优抚对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应根据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承担防疫和控制任务的医院收到的捐赠应指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如果企业享有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应采用“自主申报享受,保留相关数据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填写捐赠全额扣除。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已获得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并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保存备查。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br>10。为应对疫情免费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免费捐赠处理疫情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其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物资进行传递。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请上述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独立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中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当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按照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根据免税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br>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当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防疫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进口物资中增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和应急指挥车< br>(2)免税范围将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将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和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 br>(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直属海关和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宣布,2020年第6项免税进口物资将与已征收的免税款一并返还。其中,已征收进口税但尚未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料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税及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申请增值税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退税。相关进口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 br>(1)《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br>(2)《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
4、支持恢复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的最大结转期延长至8年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的最大结转期从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的企业,包括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点管理),分为四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按规定申请延续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结算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延续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申请。
[政策依据] < br>(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8号)< br>(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2020年第4号)
(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