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医疗保障局_市医疗保障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沈阳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委,制定了医疗保险政策处理防疫和治疗的操作细则, 确保患者不会因寻求医疗的费用问题而受到影响,确保接受治疗的医院不会因治疗患者的支付政策而受到影响,并实施一是疑似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确诊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财政部门将为个人负担安排财政补贴,个人无需承担费用。第二,来自其他地方的患者接受与投保患者相同的医疗,住院费用由医疗急救周转资金预付。第三,确诊和疑似患者的治疗与危重患者的治疗相同,治疗应根据当地危重患者政策执行。四是预付应急营运资金,实现“两个覆盖”,消除“两个负担”应急循环基金用于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包括异地患者)住院和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补助、医疗救助等费用以及由财政补助承担的个人费用,以确保我市或异地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消除定点医院治疗的预付负担,消除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负担。五是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额管理,单独结算。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包括异地患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项目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结算。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金额不计入全市住院总额,消除了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使用的后顾之忧。市医疗保险中心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调整上门监管和治疗政策,降低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特定疾病门诊患者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减少患者出行,门诊特定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医院实际情况,从2020年1月起,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临时结转和跨月使用特定疾病治疗定额(定额)同时,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预约就医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简化代他人用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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