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_综合保税区将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16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推进综合保税区授予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资格试点,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优质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综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增强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根据《公告》,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地方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中央直属海关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要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

1是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现实需要

2是由当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的综合保税区行政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试点项目。

3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与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衔接的合作工作机制。

4是指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照上一次试点期间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1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授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或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以下简称“区外”)以外采购货物的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通过加工贸易从区外购买的货物将继续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3是继续对试点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保税政策;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含有保税货物,或者在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的,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应当按照保税货物的状况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偿还延期纳税利息;试点企业在试点地区向非试点企业采购货物,进口货物比照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地区企业之间销售未加工保税货物不征税,买方将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4是为试点企业在货物实际出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加工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退税。

5是试点企业进口自有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材料和办公用品)时暂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根据进口自用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每年平均分配。每年年末,本年度暂免进口关税按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售比例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税收政策。对于内部销售的比例,附加税按照区外税收政策执行。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