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网络营销_长春警方发布通告

长春网络营销

为了积极控制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维护社会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 本通知下发后,从重点疫区到长春市的人员(包括在重点疫区学习、工作或旅游的长春籍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从社区(村居民)到电网工人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服务。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法律责任,造成相应后果的。

2、从长春市重点疫区来的人员未按规定回家自我隔离,扰乱防疫和控制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点疫区到长春市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经治疗后恢复按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近期有人员从重点疫区进出长春市,应及时向社区(村)网格化成员、居(村)委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造谣生事、恶意诽谤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谣言和虚假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防疫、扰乱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本通知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长春市公安局

2年1月31日020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