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各村封村口_大局已定!国务院传来最新消息!潍坊各村有地的恭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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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再过几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要到期了。过期的土地将如何承包?如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们主要关心的问题。就在几天前,好消息来了!潍坊农村有土地快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规划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意见》,对农村土地问题做出明确规划。

疫情各村封村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持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他们不仅给了广大农民“放心”,而且为未来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长期和平稳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划,为农村土地改革指明了新方向。

包含两个关键词:“不变”和“改变”。仔细阅读意见后,你会发现“不变”和“改变”这两个关键词会给村民带来真正的好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不变"和"改变"具体内容

"不变

"长期不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最大的亮点,也是农民最大的"固定"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中央农业局局长、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部长韩长富明确指出,党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期稳定的建议是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与时俱进、长期稳定的。

具体哪个“将长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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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明确提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应坚持延长承包期的原则,承包土地不应中断和重新分配,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原有承包土地的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将再延期30年:合同延期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该意见明确表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农民将继续承包现有承包土地,承包期将再延长30年,从各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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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倡导“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化,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合同期后,由于承包人家庭人口增加,土地匮乏导致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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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被迫放弃土地入城定居:意见建议现阶段土地承包权的收回不应作为农民入城定居的条件,土地承包权应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对定居城市的承包农民,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权,也可以按照自愿补偿的原则将承包土地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鼓励各种形式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对长期废弃的土地,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废弃土地的行为

村民有更多的钱和更多的信心。

合同期又延长了30年,带来了许多实际效益。不难看出,长期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意味着政策的延续,从而实现了用同样的钱推动大变革,让有信心的村民有更多的钱和信心。将

合同期再延长30年将给农民带来许多实际利益。农民不仅可以定居下来从事生产,而且可以轻松转让土地经营权,还可以轻松在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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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利益更足以产生收入:对于生产放心的村民,承包土地将延期30年,不会中断和重新分配,从而保证农民原有承包土地保持稳定。绝大多数农民最初拥有哪块土地或哪块土地,村民对创收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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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更多的口袋:对于转让土地的村民来说,额外的30年将导致额外的30年租金。按照一年500元每户7.5亩耕地的平均流转价格,相当于给每户10多万元的红包,村民的口袋变得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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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更加舒适:一方面,在城市工作的村民可以根据自愿依法补偿的原则,将承包土地转让或归还集体。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代理农业和托管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种各样的选择,让村民可以放心地住在城市里最近,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也开始登记。

房地产登记工作现场

山东省农村房屋综合房地产登记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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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农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并由省委、省政府安排安排,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产权利登记发证任务,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计划。

的目的是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

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立”改革的基础。中央政府2019年第1号文件明确指出:“我们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和认证,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要充分认识房地产权属确认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权属确认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地产权属确认登记工作的决策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

推进房地产登记,为农村振兴奠定基础

加强组织领导,部署和推进农村房地产登记一体化,明确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住房等房地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和资产,为实现农村振兴奠定基础

工作任务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委和机构定期安排发展工作,各地

农村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计划。各部委和机构定期向各地派出工作发展情况,并及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跟踪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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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房屋综合房地产权属调查全覆盖

重点关注土地未完成登记发证

农村房屋综合房地产权属调查重点关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完成登记发证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房源调查。

未调查建筑用房整合调查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用房整合调查

为已完成地籍调查,应核实原调查结果

为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发证条件的,核实原地籍调查结果,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产一体化的地籍调查结果

登记发证应辅以地籍调查权< br>

对于尚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已登记发证,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地籍调查权,并做好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建(构)筑物的落

调查完成并建立调查数据库

后,各地要按照《房地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产权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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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原证书按照“不变”原则继续有效

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

依法确认权利,规范登记,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规定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以及土地权利确认政策的要求,在完成对未登记的居住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权属调查并出具证明后,依法确认权利,规范登记,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规定

2020年底实现90%以上的认证率

按时实现“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90%以上的认证率,基本实现“登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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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农村房地产登记结果管理

|到1992年11月底,将收集房地产登记数据并传输到

个地区,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地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并将登记结果纳入现有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登记数据的实时准确上传。各地将于2020年11月底完成农村房地产登记数据的移交。

工作原理

抓住重点扎实推进各地重点关注尚未进行权属确认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办理房地产一体化登记发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房地产产权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产权调查方法和技术途径,实现农村房地产产权调查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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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农村房地产综合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发现和暴露的疑难问题,地区标准、房屋调查标准,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县(市、区)范围内的政策要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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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了程序并提高了效率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丢失相关申请材料的,将尽量不重新提交。对于需要重新提交的,将依法简化重新提交程序。在合法所有权和明确边界的前提下,他们将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提高注册和认证效率。

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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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截至2019年11月底)各部委和机构整体计划促进全省农村地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各市县(市、区)已经全面启动,制定了工作计划,落实了工作经费,并为数据准备、项目招标、人员培训等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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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开展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建立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数据库根据权利调查结果,进行权利登记,并出具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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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移交和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底)各市完成了农村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的移交,各部委和机构对各地开展的工作进行了统一检查验收。

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两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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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根据本轮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争议仲裁和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土地使用标准、查处违法用地、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房屋使用等工作。

基层政府属地责任的落实

建立省级指导、市县领导、乡镇责任、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的重点是基层。县和乡镇政府承担地区责任。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工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管理部门承担。

乡镇政府批准的村民住宅用地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政府应探索因地制宜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实行对外受理窗口和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乡镇联合审查和联合办公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落实“三个存在”要求

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计量和现场批量安置、房屋竣工和现场核查“三个存在”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新的非法占用土地现象

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

引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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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一户一居"的规则。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严禁未经批准建房和占用超过批准面积的房屋。

新拆迁

经批准易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新拆迁”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得出售、出租、捐赠房屋

对“多个家庭”进行分类和处置。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历史宅基地面积超标、多户等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在人均土地面积为

的地区,不能保证家庭拥有宅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村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生活。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控制,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应当通过优先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村庄整治、废弃宅基地退役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的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民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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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积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积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依法发展农家乐、居家养老和乡村旅游。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和其他出租农业用房居住或经营,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鼓励

在村集体内部转移。鼓励农村村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将宅基地转让给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

全国各地可以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探索引导和规范宅基地流转的途径。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鼓励已在城市定居的村民自愿退出已在城市定居的

对农村村民。各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各种方式鼓励他们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保护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利和农民的房屋产权

不得非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转让宅基地,不得以各种名义强迫农民“上楼”,不得非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收回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农村居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流通名义非法占用或出售宅基地资料来源: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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