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贷款市场估计利率( LPR )形成机制以贯彻“房屋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炒鱿鱼”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期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有效实施区域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基本稳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维持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以最近一个月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价格基准形成的。 积分数值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用政策要求,体现出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一定。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利率再定价周期。 重新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利率重新定价日,价格基准会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该期间的贷款市场的估计利率。 利率重新定价周期和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批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估计利率。 两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的估计利率和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部一级分公司应当根据“城市政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价格的自律机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信用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确定管辖区内第一套和两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价格的自律机制,将机构经营状况、顾客风险状况和信用条件等因素相结合,明确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价格规则,合理确定各贷款具体要点的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偿还”“贷款偿还”服务,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七、与2019年10月8日前发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签订了合同,但未发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商业购房抵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估计利率和60个基点。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时不调整。